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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系列之七:ICSID 2022-2024年度报告简述
日期:2025年01月03日

一、《ICSID公约》及ICSID

1.《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华盛顿公约》”)由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草拟,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是基于《华盛顿公约》于1966年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管理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五大机构之一。ICSID旨在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提供便利,从而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私人资本的全球流动,向成员国提供融资,进而实现经济发展、缩小国际间贫富差距等世界银行的设立目标。

 

3. ICSID行政理事会依照《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决议通过ICSID条例和若干规则,《华盛顿公约》和ICSID条例和规则合称为《ICSID公约》。ICSID行政理事会还决议通过附加配套规则,即《ICSID附加便利规则》。《ICSID附加便利规则》(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适用于ICSID管理那些不能依据《ICSID公约》提起的投资仲裁和调解程序,因此其当事人无需满足公约关于管辖的限制条件。

 

二、ICSID 2022-2024年度案件量基本情况

4. ICSID管理的适用《ICSID公约》/《ICSID附加便利规则》的案件

  • 2022年,有50宗新案件在ICSID登记。在50宗新登记的案件中,48宗是依据《ICSID公约》提起的,2宗是依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提起的。ICSID在2022年度共管理346宗案件,占ICSID受理案件总数(888宗)的39%。
  • 2023年,有45宗新案件在ICSID登记。在45宗新登记的案件中,40宗是依据《ICSID公约》提起的,5宗是依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提起的。ICSID在2023年度共管理329宗案件,占ICSID受理案件总数(933宗)的35%。值得注意的是,新的2022 ICSID公约、附加便利规则以及新的2022调解规则于2023年度生效。ICSID依据2022 ICSID规则管理了33宗案件(依据《ICSID公约》管理了29宗案件,依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管理了4宗案件。
  • 2024年,有58宗新案件在ICSID登记。在58宗新登记的案件中,53宗是依据《ICSID公约》提起的仲裁,4宗是依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提起的仲裁,1宗是依据《ICSID公约》进行的调解。ICSID在2024年度共管理341宗案件,占ICSID受理案件总数(991宗)的34%。

 

5. ICSID管理的适用非ICSID规则的案件

  • 2022年,共有22宗案件适用了非ICSID规则。其中大多数(13宗)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ICSID在这些案件中提供行政服务。
  • 2023年,共有22宗案件适用了非ICSID规则。其中大多数(16宗)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ICSID在大多数案件中提供行政服务;在2宗案件中担任指定机构;在1宗案件中提供组织听证服务。此外,ICSID收到了3份任命请求。
  • 2024年,共有17宗案件适用了非ICSID规则。其中大多数(13宗)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ICSID在大多数案件中提供行政服务;在3宗案件中担任指定机构;在1宗案件中提供了听证组织服务。

 

三、ICSID的管辖权基础

6.基于《ICSID公约》/《ICSID附加便利规则》提起的仲裁和调解案件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ICSID的管辖权为前提。加入《ICSID公约》本身并不视为对ICSID管辖权的同意,双方同意ICSID管辖权的方式包括各国制定的投资法、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各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等。其中,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为ICSID管理的大多数案件提供了管辖权基础。

  • 在2022年度新登记的案件中,30宗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来自双边投资协定,6宗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来自《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7宗案件是基于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2宗案件是基于东道国投资法,另有一些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是其他多边投资协定等,其中1宗案件首次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ASEAN-China Investment Agreement)提起。
  • 在2023年度新登记的案件中,19宗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来自双边投资协定,7宗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来自《能源宪章条约》,5宗案件是基于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3宗案件是基于东道国投资法,另有一些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是其他多边投资协定等,其中1宗案件首次援引《中墨西哥、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Mexico, Costa Rica, El Salvador, Guatemala, Honduras and Nicaragua FTA)。
  • 与往年相同,各方最常依据双边或多边条约提起仲裁。在2024年度新登记的案件中,34宗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来自双边投资协定,9宗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来自《能源宪章条约》,4宗案件是基于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1宗案件是基于东道国投资法,另有一些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是其他多边投资协定等,其中5宗案件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提起。

 

四、ICSID案件中的东道国当事人

7. ICSID登记立案的国际投资纠纷涉及的东道国范围非常广泛,分布在全世界的各个区域。

  • 2022年度新登记的案件中,南美洲国家所占比例最大(22%),其次是东欧和中亚国家(20%)。新登记的案件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中东和北非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均匀分布(各占12%)。南亚、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以及西欧各占8%。另有6%的新登记案件涉及北美国家。
  • 2023年度新登记的案件中,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所占比例最大(22%),其次是东欧和中亚国家(18%)。新登记的案件在北美和南美地区均匀分布(各占13%)。西欧占11%,中东和北非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各占9%。另有5%的新登记案件涉及南亚、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
  • 2024年度新登记的案件中,东欧和中亚国家所占比例最大(24%),其次是南美洲国家(19%),北美国家(16%)和中美洲及加勒比地区国家(12%)。新登记的案件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西欧均匀分布(各占10%)。中东和北非地区占7%。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首次成为ICSID程序的当事方(2%)。

 

五、ICSID仲裁员的指定

8. ICSID案件仲裁员、调解员和审理撤裁案件的特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当事人指定、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指定或由ICSID行政理事会主席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或缺省规则(《华盛顿公约》第30、38、52条)进行指定。

  • 在2022年度,ICSID共任命了182名成员分别担任仲裁员、调解员或和特设委员会成员。其中71%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进行指定的,其余29%则是ICSID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或缺省规则指定的。ICSID共计担任了41次指定机构。
  • 在2023年度,ICSID共任命了173名成员分别担任仲裁员、调解员或和特设委员会成员。其中77%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进行指定的,其余23%则是ICSID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或缺省规则指定的。ICSID共计担任了30次指定机构。
  • 在2024年度,ICSID共任命了197名成员分别担任仲裁员、调解员或和特设委员会成员。其中71%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进行指定的,其余29%则是ICSID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或缺省规则指定的。

 

9. ICSID行政理事会主席依据《华盛顿公约》第38条的缺省规则进行指定时,必须从ICSID仲裁员名册(Panel of Arbitrators)中选择仲裁员,各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时也可参考该名册,因此仲裁员名册是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华盛顿公约》,每个缔约国有权选派4名本国或非本国的符合资格的人士进入仲裁员名册。此外,ICSID行政理事会主席有权选派10名国籍各不相同的符合资格的人士进入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中的候选仲裁员任期为6年。

 

10. ICSID致力于提高仲裁员、调解员、特别委员会成员的背景多样性,从2022-2024年度的数据来看,ICSID的努力颇有成效。

  • 在2022年度,被指定的仲裁员、调解员、特别委员会成员共来自42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11%的人士首次得到指定。在2022年度,在首次得到指定的人士中,45%是女性,25%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经济体的国民。
  • 在2023年度,被指定的仲裁员、调解员、特别委员会成员共来自43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9%的人士首次得到指定。31%的指定成员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经济体的国民。
  • 在2024年度,被指定的仲裁员、调解员、特别委员会成员共来自49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是ICSID一年内指定的仲裁员国籍最多的一年,32%的指定成员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经济体的国民。11%的人士首次得到指定,其中50%的首次指定成员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经济体的国民,23%是女性。

 

六、ICSID仲裁形式

11. 因新冠疫情的缘故,2022-2024年度,ICSID继续采用远程举行会议和听证会,但正逐步恢复面对面形式。

  • 因新冠疫情的缘故,2022年度继续采用远程举行庭审和听证会。总体而言,在2022年度 ICSID管理的案件中,91%的听证会或庭审是远程举行的,这通过ICSID先进的音频和视频会议服务实现。在该年度的下半年,逐步恢复了面对面的形式,并使用了结合远程和面对面的混合形式。
  • 2023年度,ICSID逐步恢复面对面的听证会和庭审。66%的听证会和庭审结合远程和面对面进行。13%的听证会和庭审在华盛顿特区中心所在地举行,其余在各方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伦敦,11%;巴黎,6%;其他地点,4%)。
  • 2024年度,根据案件的需要,各方和仲裁庭选择了面对面、远程或混合形式。73%的听证会和庭审包括远程功能。10%的听证会和庭审在华盛顿特区中心所在地举行,其余在各方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伦敦,8%;巴黎,6%;其他地点,3%)。

 

七、ICSID工作语言

 

 

12. 当前,ICSID主要采用英语、西班牙语以及法语作为工作语言。

  • 2022年度,64%的案件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7%的案件使用西班牙语作为工作语言,2%的案件使用法语作为工作语言。27%的案件使用两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其中使用英语和西班牙语的组合依旧是最为频繁的,其次是英语和法语。
  • 2023年度,58%的案件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9%的案件使用西班牙语作为工作语言,4%的案件使用法语作为工作语言。29%的案件使用两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其中使用英语和西班牙语的组合是最为常见的,其次是英语和法语。
  • 2024年度,51%的案件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9%的案件使用西班牙语作为工作语言,4%的案件使用法语作为工作语言。36%的案件使用两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其中使用英语和西班牙语的组合仍然是最为常见的,其次是英语和法语。

 

八、ICSID的仲裁裁决

 

13. 2022年度:ICSID一共审结了56宗仲裁案件,其中29宗以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方式结案,27宗因达成和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案件中,14项裁决部分或全部支持投资者的请求,8项裁决驳回了投资者的所有请求,6项裁决不具有管辖权,1项裁决裁定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此外,1项裁决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13宗案件应双方要求终止,8宗案件应一方要求终止,5宗案件因未缴纳预付费用而终止。

 

14. 2023年度:ICSID一共审结了47宗仲裁案件,其中29宗以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方式结案,18宗因达成和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案件中,17项裁决部分或全部支持投资者的请求,7项裁决驳回了投资者的所有请求,4项裁决不具有管辖权,1项裁决裁定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此外,1项裁决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9宗案件应双方要求终止,5宗案件应一方要求终止,2宗案件因未缴纳预付费用而终止,1宗案件因双方未采取行动而中止。

 

15. 2024年度:ICSID一共审结了65宗仲裁案件,其中46宗以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方式结案,19宗因达成和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案件中,24项裁决部分或全部支持投资者的请求,17项裁决驳回了投资者的所有请求,5项裁决不具有管辖权。
  • 此外,9宗案件应双方要求终止,7宗案件应一方要求终止,2宗案件因未缴纳预付费用而终止。

 

九、ICSID仲裁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

16. ICSID仲裁案件涉及的投资争端覆盖着诸多行业领域。

  • 2022年度:从历史来看,采掘业和能源行业占案件的最大比例,这一趋势在2022年度仍在继续。24%的新案件涉及电力和其他能源,22%与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有关。建筑业占纠纷的12%,其次是与信息和通信有关的纠纷(10%),水、卫生和防洪(8%),金融和交通(各6%),旅游业(4%)。其他行业占2022年度登记案件的剩余8%。
  • 2023年度:27%的新案件涉及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14%与电力和其他能源有关。金融占纠纷的11%,建筑和运输案件各占9%;信息和通信以及农业、渔业和林业各占7%;水、卫生和防洪占4%;服务贸易和旅游业各占2%。其他行业占2023年度登记案件的剩余7%。
  • 2024年度:28%的新案件涉及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17%与电力和其他能源有关。交通和建筑分别占19%和14%;金融占8%。信息和通信、水、卫生和防洪以及旅游各占2%。其他行业占2024年度登记案件的剩余8%。

 

十、ICSID的改革

17. 2022年3月21日,ICSID成员国批准了中心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旗舰规则的一套全面修正案。修订后的规则是与各国和公众进行五年多对话的结果。它们标志着ICSID规则制定以来最广泛的更新,也是ICSID历史上最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规则修订。

 

18. ICSID仲裁和调解规则修订后减少了案件的时间和费用,包括提交命令和裁决的强制性时间要求。新的快速仲裁规则适用于修订后仲裁规则下的当事人,该规则将案件审理时间缩短了一半。更新的仲裁和调解规则辅以全新的调解和事实调查规则。调解规则提供了一个程序,以支持通过谈判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而事实调查提供了对与投资争端有关的事实的公正和有针对性的评估。这两种程序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仲裁或调解程序结合使用。

 

19. 2022 ICSID规则和条例还提供了更广泛的ICSID争议解决规则和服务。《ICSID附加便利规则》下的新管辖权要求为一方或双方不是ICSID缔约国或缔约国国民的争议方提供了使用附加便利进行仲裁和调解的途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欧盟,也可以成为修订后《ICSID附加便利规则》下的当事一方。

 

20. 此外,ICSID仲裁规则首次解决了第三方资助问题。具体而言,争议各方有持续披露第三方资金的义务,包括资金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以避免此类融资安排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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