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传统中,清盘申请(即中国内地法律下的公司破产申请)的处理一向遵循严格标准。当债权人提出清盘申请时,法院需审查债务人公司是否确实存在实质性理由对抗债权人的主张。这一基本原则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得到确认,体现了破产法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核心价值。
然而,当清盘申请遇到仲裁协议时,情况变得复杂。此前,在2015年,英国上诉法院在Salford Estates (No 2) Ltd v Altomart Ltd (No 2) [2015] Ch 589中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若存在仲裁协议,作为一项一般性的原则,债权人必须先通过仲裁确定债务。这一原则在普通法系各地产生深远影响,香港法院在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HKCFI 426中不仅采纳这一立场,还进一步要求债务人必须采取行动,启动仲裁程序。
2024年,英国枢密院在Sian Participation Corp (In Liquidation) v Halimeda International Ltd [2024] UKPC 16中推翻了Salford原则。判决指出,即便存在仲裁协议或专属管辖权条款,清盘申请也不应自动中止,关键仍然在于债务是否确实存在实质性争议。
事实上,香港法院则开创了独特路径。英国枢密院两位勋爵在Sian v Halimeda一案判词中特别提及香港法院在此议题上的不同做法。香港终审法院在Guy Kwok-Hung Lam v Tor Asia Credit Master Fund LP (2023) 26 HKCFAR 119 中建立了多因素分析框架,意指在有专属管辖条款存在的话,香港法庭会在考虑是否使用酌情权去认可清盘申请时,全面参考多个因素,包括公共政策上的考虑。此后,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深化了这一立场。
在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td [2024] 2 HKLRD 1064中,法院明确区分了仲裁条款与专属管辖权条款的处理方式。法院强调,多因素分析主要适用于专属管辖权条款案件,而对仲裁条款则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保留司法裁量空间。在Re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2024] 2 HKLRD 1040中,上诉庭进一步拓展了上述原则的适用范围。上诉庭确认,Guy Lam原则同样适用于债务争议、债务抵销等情形。法院也特别强调,在涉及仲裁条款时,应尊重合约约定。
最新的香港案例发展见于Re Mega Gold Holdings Ltd [2024] 4 HKLRD 583和Re Inversion Productions Ltd [2024] 4 HKLRD 991,香港法庭进一步确认了香港各级法院对Guy Lam原则的贯彻执行。
这一系列判例展现了香港法院在处理清盘申请与仲裁协议冲突时的细腻思维。法院既考虑了破产程序的集体性质,也重视当事人的合约自由,同时通过设定程序滥用的限制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这种平衡做法不仅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也为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提供了有益借鉴。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院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对商业实践的深刻理解。法院在Guy Lam案中确立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要求综合考虑争议的实质性、程序的合理使用、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等因素。这种灵活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又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约定,同时也维护了破产法的公共政策目标。随着跨境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清盘申请与仲裁协议的关系或将继续引发新的法律问题。实务界应密切关注相关判例发展,在具体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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