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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实务指南:香港清盘程序在内地的认可机制与内地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日期:2025年02月18日

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及全球经济波动加剧,香港法院受理的内地公司相关香港主体的清盘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尤其以中国恒大、世茂集团等房地产企业为典型。

由于该等企业在中国内地亦有大量业务及资产,因此香港清盘程序的跨境效力及内地法院的认可、执行问题成为内地债权人的关注重点。

本文将从香港公司清盘现状及简介、两地破产协助与认可机制、内地认可和协助香港清盘程序的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介绍及分析,并探讨内地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一、内地公司相关香港主体的清盘现状

根据香港破产管理署公布数据,2024年,强制公司清盘呈请达740宗,同比增加逾30%,更是2009年以来最多。

笔者整理了部分内地房地产企业相关香港主体在香港清盘的进展情况:

 

二、香港公司清盘制度概述

1. 清盘方式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以下简称“《清盘条例》”)第169条规定,香港公司清盘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强制清盘”(mandatory winding up)及“自动清盘”(voluntary winding up)。

其中,自动清盘进一步区分为成员(股东)自动清盘(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及债权人自动清盘(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以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为区分。如有,则适用成员(股东)自动清盘;如无,则适用债权人自动清盘。(《清盘条例》第233条)

 

2. 清盘流程

以下就强制清盘、债权人自动清盘及成员(股东)自动清盘的流程分别进行简要介绍:

(1) 强制清盘

强制清盘流程简要如下[10]:

  • 提交清盘呈请: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均可依据《清盘条例》规定,向法院提出将公司清盘的呈请。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为:1)公司无力偿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债项;2)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或3)公司已藉特别决议,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清盘条例》第177条、179条)提交清盘呈请即视为清盘的开始,清盘开始后,除非经过法院同意,否则就债务人公司财产的产权处置,均属无效;公司未决诉讼或司法程序,可凭申请中止受到限制。(《清盘条例》第181条、第182条)
  • 法院聆讯及颁布清盘令:在递交呈请文件后,如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呈请书符合条件,法院将安排聆讯排庭。如果呈请获得通过,法院将下发清盘令。自清盘令正式下发后,便已正式进入清盘程序。
  • 委任临时清盘人:如果清盘令在下发前法院已经委任了临时清盘人,则该临时清盘人将继续担任直至正式清盘人委任;如果在清盘令下发前法院并未委任临时清盘人,则将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临时清盘人。(《清盘条例》第193条、第194条)
  • 债权人会议及分担人会议:在清盘令颁布后获委任的临时清盘人,会在颁布清盘令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召开并主持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以委任清盘人及成立审查委员会。(《清盘条例》第206条)
  • 免除清盘人职务及解散公司:当公司的全部资产已变现、有关调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摊还债款(如有的话)已发还,清盘人会给予该公司的债权人及分担人有关他拟向法院申请免除其清盘人职务的通知以及他在清盘案中的收支撮要。如果没有人反对清盘人拟免除其职务的申请,清盘人将会向法院申请免除其作为该公司清盘人的职务。在取得免除职务令后,清盘人将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由“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提交日期起计两年届满时,该公司须予解散。(《清盘条例》第226B条)。

 

(2)债权人自动清盘

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流程简要介绍如下:

  • 股东会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清盘条例》第228条)
  • 债权人会议:公司需在股东会通过清盘决议后的14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司董事需在债权人会议上提交详尽陈述书(内容应包括公司资产、债项及债务;公司债权人信息及债权金额,是否有抵押,抵押日期等)。(《清盘条例》第241条)
  • 委任清盘人:债权人及公司均可在债权人会议及股东会决议上提名清盘人。如债权人与公司提名的人不同,则最终仍以债权人提名的人为准,除非法院另有裁定。(《清盘条例》第242条)
  • 资产清算及债务偿还:清盘人接受任命后,接管公司账册、资产,评估和变卖公司资产,并按法律规定偿还债权人债务。(《清盘条例》第243A条)
  • 最终会议及解散:清盘程序完成后,清盘人应编制清盘报告,并召开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后一个星期内,清盘人应将清盘报告提交至公司注册处处长,并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满三个月后,公司自动解散。(《清盘条例》第248条)

 

(3)成员(股东)自动清盘

在股东自动清盘模式下,公司需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且公司董事应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表明董事已对公司事务进行查询,并得出结论认为公司能够在自动清盘开始之时起计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偿还债务。(《清盘条例》第233条)

成员(股东)自动清盘的流程简要介绍如下:

  • 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作出自动清盘决议。(《清盘条例》第228条)
  • 委任清盘人:公司在股东会上委任清盘人。除非公司股东会或清盘人许可董事权力的延续,否则,清盘人一经委任,董事的一切权力即告终止。(《清盘条例》第235条)
  • 最终会议及解散:公司清盘事务全部结束后,清盘人编制清盘报告,并召开公司股东会。清盘人在会议后1个星期内,将该报告副本送至公司注册处处长并办理登记。登记满3个月时,公司自动解散。(《清盘条例》第239条)

需注意的是,如股东在自动清盘过程中,发现公司在偿债能力证明书载明的期间内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将该程序转换为债权人自动清盘。此外,签署有偿债能力证明书的董事,还将面临罚款及监禁的风险。(《清盘条例》第237B条)

 

三、内地认可香港跨境破产的机制及实践案例

(一)香港清盘程序在内地的认可与协助机制

由于香港与内地分属普通法和大陆法,且跨境破产协助利益关涉重大、法律问题复杂,两地长期以来在跨境破产的认可与执行存在诸多障碍。

为优化两地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融合发展,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深圳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上述两份文件完善了两地跨境破产的合作机制。以下主要介绍香港清盘程序在内地的认可与协助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二)内地认可和协助香港清盘程序的相关案例

《试点意见》施行以后,内地与香港破产程序的认可与执行逐步推进。以下简要介绍香港公司清盘在内地的认可及协助案例:

1. (2024)闽02认港破1号:壳氏公司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氏公司”)于201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厦门设有子公司。该公司在香港已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根据清盘人申请,香港高等法院于2023年11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予以司法协助。

2024年9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壳氏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认可壳氏公司的清盘人身份,并允许其在内地依法履职。

 

2. (2022)沪03认港破1号:香港浩泽公司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浩泽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因经营困难,2021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香港法院对香港浩泽公司作出清盘令,并委任清盘人。清盘人认为香港浩泽公司在内地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大价值,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协助请求函,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予以司法协助。

2023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香港浩泽公司在香港的强制清盘程序,认可作为香港浩泽公司清盘人的身份,允许清盘人在内地依法履职。

 

3. (2021)粤03认港破1号:森信公司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森信洋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后由于陷入流动性危机而经营困难。2020年,森信公司在香港启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清盘过程中,清盘人发现森信公司在深圳等地还有多项资产。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协助函,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协助。

2021年12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森信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认可森信公司清盘人身份,允许清盘人在内地依法履职。

 

以上三个案例中,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 审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债务人是否符合《试点意见》第五条:“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规定;
  • 审查清盘人程序及清盘人身份:清盘程序是否符合《试点意见》第2条规定的“香港破产程序”;清盘人是否具有《试点意见》第3条规定的“香港管理人”身份;香港是否根据《试点意见》第4条规定为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所在地”;
  • 审查协助清盘人履职事项:内地法院依申请允许香港清盘人在内地履职,履职范围是否在《试点意见》第14条规定的范围内。

 

四、内地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随着香港公司清盘程序在内地认可机制的逐步完善,内地债权人需结合跨境破产规则与实务经验,制定多维度的风险应对策略。以下从不同债权关系场景切入,结合《试点意见》及典型案例,提出几点应对策略:

(一)内地债权人对香港公司直接享有债权

1. 主动发起香港清盘程序

若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均拖欠债务,内地债权人申请内地公司破产存在障碍,可依据《清盘条例》第177条,向香港法院提交清盘呈请。此举不仅可作为谈判筹码促使债务重组,且根据《清盘条例》,当一家公司进入香港清盘程序时,公司的财产将会被自动冻结,防止资产转移。

 

2. 及时参与香港清盘程序的债权申报

如果是其他债权人发起的清盘程序,在香港清盘令生效后,内地债权人需在清盘人指定的期限内向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文件(如合同、付款凭证、裁判文书等),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完善申报材料。

 

3. 积极参与香港清盘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和投票

在香港的清盘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核心的决策平台,债权人有权通过会议决定清盘人的任命和对公司资产处置的关键决策。

内地债权人应保持与清盘人的密切联系,确保及时收到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

内地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相关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确保自己的债权在香港清盘程序中的确认和正确分类(例如是否属于优先债权),以便在资产分配时保障利益。

 

4.主动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清盘程序

根据《试点意见》,若香港公司在内地试点地区(上海、深圳、厦门)存在主要财产或营业地,在香港清盘令生效后,债权人可推动清盘人向试点法院申请程序认可。一旦获准,香港清盘人可接管境内资产,防止资产被个别债权人抢先执行。

 

5.在两地程序中善用制衡措施

 在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清盘程序前,内地债权人可以根据《试点意见》第八条,自收到内地法院通知或者发布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内地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特别是《试点意见》第四条,主张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在境内,要求将核心资产处置纳入内地破产程序管辖。

在内地法院认可香港清盘程序的情况下,内地债权人亦可根据《试点意见》第十五条,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内地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分配、债务重组安排、终止破产程序等事项亦有权根据《试点意见》第十六条提出异议。

 

内地对香港清盘程序的认可机制正从“个案突破”迈向“规则共建”阶段。对内地债权人而言,主动参与香港程序、精准识别相关风险、构建抗穿透交易架构将成为化解跨境债务危机的重要抓手。律师同仁需密切关注两地司法协作的新动向,将跨境规则转化为客户权益保护的实务利器。

 

 

注释:

[1]Re China Evergrande Group [2024] HKCFI 363.

[2]富力集团:公告与披露-[内幕消息-对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清盘呈请之最新情况]

https://www.rfchina.com/investor.aspx?type=25.

[3]融创中国: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主要附属公司结束营业及清盘呈请]

 https://www.sunac.com.cn/investor.aspx?type=21.

[4]世茂集团:公司咨询-[内幕消息-清盘呈请]

http://shimaogroup.hk/zh-TW/Shimao/Index#announce-announcements.

[5]佳兆业集团:企业公告-[清盘呈请聆讯延期] 

https://www.kaisagroup.com/Investor/Bulletin.aspx##.

[6]碧桂园集团:公告通函-[有关清盘呈请的信息更新]

https://www.bgy.com.cn/investor/notice.

[7]时代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公告及通函-[押后清盘呈请聆讯]

https://www.timesgroup.cn/investors.aspx?type=1&page=4.

[8]亿达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公告及通函-[内幕消息-撤回清盘呈请聆讯的最新消息及继续暂停买卖]

http://www.yidachina.com.cn/relation_note.php.

[9]远洋集团:公司公告-[清盘呈请聆讯延期]

https://www.sinooceangroup.com/zh-cn/investor/companynotice.html。

[10]香港破产管理署:《公司强制清盘案简介》

https://www.oro.gov.hk/sc/our_services/publications/compulsory_winding_up_of_companies/simple_guide_on_compulsory_winding_up_of_companies.html.

 

参考文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5]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條例》(Cap.622)

[6]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Cap.32)

[7]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盤)規則》(Cap.32H)

 

参考案例:

[1]Re China Evergrande Group [2024] HKCFI 363

[2]Re Husk's Green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 (In Liquidation) [2023] HKCFI 3054

[3]Re Hong Kong Fresh Water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FI 924

[4]Re Samson Paper Co Ltd [2021] HKCFI 2151

[5](2021)粤03认港破1号

[6](2022)沪03认港破1号

[7](2024)闽02认港破1号

 

其他文章:

[1] Latham &Watkins LLP 《ALB 2021年亚洲破产重组手册——香港破产及重组》

[2] Debevoise & Plimpton 《中国内地法院首次根据新安排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3]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破产程序相互协助与认可制度的解读》

[4]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香港公司清盘程序对内地债权人的影响》

 

 

 

相关领域
资产重组与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