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实施。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新《公司法》配套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件规则及其他拟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3月28日,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制度正式发布。
由于新《公司法》修改了较多内容,因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次也对应做了较多的修改。我们对比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章程指引”)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旧章程指引”),将主要的修改列示如下并进行必要解读,供读者参考(注:本文并未列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的全部内容,读者勿以此作为修改章程的全部参考)。
一、法定代表人
根据笔者客户的反馈,在新章程指引出台之前,不少上市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时已经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将“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能具有不唯一性,因此新章程指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同时,新章程指引也对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二、类别股
本次公司法修改引入了“类别股”的制度,新章程指引对应做了调整。上市公司常见的两种类别股为上市前发行的特别表决权股份以及上市后发行的优先股。
三、股票面额
新《公司法》首次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本次章程指引修改做了相应调整,无面额股解决了面额股制度禁止股票折价发行的问题,便于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融资,但本次章程指引修改并未对无面额股票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四、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对购买公司股份的资助行为从“禁止”变成“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本次章程指引依据新《公司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上述制度的修改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五、股份转让限制
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一年禁售期,本次章程指引进行同步修改。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25%的转让限制从“任职期间”修改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实践中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早已按此执行,本次仅是在章程层面予以明确。
六、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规则说明可以对《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持股比例作出较低规定,但笔者判断上市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通常应不会规定低于3%的持股比例。
七、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瑕疵
本次章程指引修改根据新《公司法》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分为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及决议不成立三种瑕疵形态,并对无效或可撤销决议的后续执行做了具体规定。
八、股东代表诉讼
由于上市公司不设监事会,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发起机制中监事会的职能变更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区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是否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规定了不同的发起机制。同时,章程指引的修改也根据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规定。
九、股份质押
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仍旧保留,但正式稿该条款被删除。此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也就是说只要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论其质押股份的数量多少,都应予以披露。但该规则被废止后,取代该规则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并未规定,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此前大都规定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需要披露(科创板除外),笔者认为此后规则将趋于统一,即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需要披露,但如果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的比例低于5%,则不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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