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国CRS查税元年。6月30日,首个申报期截止。7月1日起,中国税务机关针对首次申报数据将逐步启动税务核查工作。未来年度,中国税务机关针对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也将进入常态化监管的新时代。居民身份、全球业务、股权架构、资产配置、资金流动、财富传承......CRS对纳税人的税务挑战才刚刚开始。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2017年5月9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时至今日,CRS信息交换已经过去7个年头,随着今年(2025年)上半年,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出通知,提醒有关纳税人如实自查申报境外收入,CRS查税行动也终于首次在征管实操层面落地,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也第一次感受到了全球透明化税务监管时代的来临。
从今年(2025年)上半年笔者接到的咨询来看,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海外华人大国,以及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税务机关CRS查税行动的重点核查地区,具体核查范围包括股息(尤其是境外炒股的股息所得)、资本利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股票减持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其他金融资产转让所得等)、利息及类似所得(包括储蓄存款利息、理财收益、基金收益等)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备受高净值人群青睐的工具“离岸信托”,在CRS机制下的税务风险也正在逐步显现。此外,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任职受雇或者自己开展经营业务,相关的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也均在检查范围之内。
在国家税务总局接收到境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交换的CRS交换信息之后,会对数据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再将其中的涉税风险线索逐级推送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常会采取“五步工作法”推动:
- 提示提醒:联系纳税人,对其个人信息、交易情况、财产状况和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 督促整改:要求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补缴税款。
- 约谈警示:进行正式警告,督促纳税人重视。
- 立案稽查:对问题较为严重的案例展开全面调查。
- 公开曝光:将典型案例进行公示,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在6月30日前,应当准确识别居民身份,确认所得性质和类型,然后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入库,若在境外实际缴纳或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中国税法和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进行境外税收抵免。需要指出的是,前半年是中国税务机关根据CRS交换信息通知纳税人的自查提醒期,也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即上述“五步工作法”的第一步。在此期间内,中国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实际启动税务行政执法程序。但如果纳税人未能在此期间合规申报,未来除补缴税款之外,还将可能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在纳税申报期届满之后(即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就会审查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再对比CRS交换信息及其他涉税情报信息,对纳税人是否合规申报进行核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通过CRS交换信息不足以充分调查和认定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仍然依法有权发起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请求境外税务主管当局进一步调查纳税人在当地的更多涉税交易信息,包括当地金融账户更加详细的明细数据、当地持有不动产/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任职受雇或开展经营业务以及相关应税交易(例如股权/资产重组交易)等涉税情报信息,直至查清一切存疑情况为止。税务机关会根据调查情况和纳税人的配合程度,逐步启动“五步工作法”的后续步骤。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一项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跨境涉税信息交换机制。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规程》),取代了此前印发的《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国税函[2002]931号),有效保证我国更高质量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明确了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规定了各类税收情报交换的提起主体、处理程序、情报保密规定、管理程序等具体规定。《规程》的颁布实行为税务机关开展情报交换工作提供了程序依据,为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打击跨境偷逃税提供了有力支持。据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2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披露,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手段在防范打击跨境逃避税工作中的应用,2022年累计处理专项情报交换请求358件。
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成功查税的案例也不少见:远有十年前境外国家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请求中国税务机关调查中国高净值移民在华财产状况,最终广东省税务机关查实在中国有5套豪宅、6辆名车和巨额汇款,纳税人因套取利润年终未归还公司被广东省税务机关征税3474万的案例,详见《补税3474万!中国高净值移民被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查出豪宅、名车和巨额汇款》;近有2024年新疆税务机关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查实企业虚报境外股权转让损失,认定其虚假申报的偷税行为,补税超千万并处行政罚款的案例,详见《中美税收情报交换精准打击跨境偷税 企业被查补税超千万+50%罚款》。
因此,我们建议在7月1日以后,被税务机关督促整改或约谈警示的纳税人,务必高度重视,全面仔细梳理境外收入金额,准确确认所得性质,依法诚信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避免触发更大税务风险,包括可能的无限期追缴本金+罚款+滞纳金,以及可能的因重大税收违法被联合惩戒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此,7月1日以后,纳税人面临的CRS查税挑战才刚刚开始,只有专业应对和合规遵从才能确保财富的稳定和安全。
在税务遵从之后,部分纳税人会从更加长远的角度来规划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从而降低自己远期的整体税负成本。但是,从笔者接收到咨询来看,不少纳税人对税收居民身份的理解存在明显误区:
误区一:国籍(护照)或永久居留权(绿卡)
有纳税人认为自己取得境外某国家的国籍(护照)或永久居留权(绿卡),即等同于取得该国家税收居民身份,中国税务机关对其境外所得再无征税权。这是最典型的误区之一,事实上,国籍(护照)是一国公民享有并行使其公民权利的主体资格,永久居留权(绿卡)是授予外国公民在本国永久居留并享受相关社会福利的资格,而税收居民身份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确定,税收居民身份与国籍(护照)或永久居留权(绿卡)并无直接和必然的关系,国籍(护照)或永久居留权(绿卡)更不是对抗居民国税务机关针对全球所得征税的有效法律抗辩理由。
误区二:香港的“优才”和“高才”
有纳税人认为自己取得香港的“优才”和“高才”身份,即等同于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中国税务机关对其境外所得再无征税权。事实上,香港的“优才”和“高才”只是香港特区政府为吸引优秀人才和高端人才来港工作和创业而推出的准许其入境、居留并在日后满足相关条件时转为香港永久居民的激励政策,本质上属于吸引人才来港工作和创业的激励政策,在法律上与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并无直接关系。
误区三:房产
有纳税人认为自己在境外购置房产,即可取得当地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甚至认为在当地购置房产越多,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性越高。但事实上,作为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之一的“住所”在中国税法和税收协定中有特定的含义,与房产并不是同一概念,其实有房产不代表就是有住所,反之,有住所也不代表一定有房产(租住房屋也可能构成住所)。有纳税人通过在有关国家大量购置房产,来提高其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性在法律上并不能成立。
误区四:境外居留183天/年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自己在境外居留满183天/年,即可取得当地国家税收居民身份,同时可免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但是,是否取得当地国家税收居民身份需要根据当地国家税法判定,但是即使在境外居留满183天/年,同样可能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继续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因此,有纳税人单纯在境外长期居留(包括在跨境外派、境外差旅、探亲访友、就医康养、旅游度假等),减少在中国境内的居留天数,希望以此免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在法律上同样存在较大风险。
误区五:取得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自己在境外国家/地区取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即可免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但是,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需要根据各国国内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判定,即使在境外国家/地区取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也可能同样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这样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正因如此,很多双边税收协定都有规定,如果纳税人构成双重税收居民,需要根据“加比规则”按照来一定顺序的标准确定其税收居民身份的最终归属,如果按照一定顺序的标准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相关国家主管税务当局协商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著的《税收协定执行案例集》(2019年12月第1版)中,就有自然人持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但中国税局根据“加比规则”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驳回协定待遇申请的真实案例,请见《自然人持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中国税局根据“加比规则”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驳回协定待遇申请》。
误区六:今年没有被交换未来即可高枕无忧
在CRS规则和机制下,金融机构应当对其非本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规定抓取、生成和报送相关涉税信息至当地国家的主管税务当局。但是,各国各家金融机构对非本国税收居民个人身份的筛选和识别的标准可能各有差异,其CRS申报合规水平亦可能参差不齐,但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权限主体在当地国家的主管税务当局,而非金融机构,因此如果金融机构存在遗漏申报、错误申报等不合规情形,将被当地国家的主管税务当局纠正甚至处罚。因此,今年没有被CRS交换境外金融账户信息,不代表着可以永远高枕无忧。随着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跨境交换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经验积累的逐步成熟,相关遗漏申报或错误申报等情形也将逐步得到纠正。
在法律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主要基于住所标准(Domicile)和居留标准(Residency),但这两个标准看似简单,背后却是异常复杂的税法规则体系,在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的标准和尺度也并不完全一致,是极易产生税务争议的领域,而且这样的税务争议不但产生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而且可能产生于两个国家的税务机关之间。由于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事关哪国/地区税务当局可以对纳税人行使全球所得征税权,而各国/地区的税法规则可能差异巨大,因此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对纳税人的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对于有移民规划安排、跨境商业往来、跨境金融投资和全球资产配置的纳税人尤为如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在进行税收居民身份转换和规划时,务必认识到此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避免按照简单粗暴的标准去操作和执行,而是应当聘请具有国际税务经验背景的专业税务顾问,谨慎梳理自己的家庭、事业、财产、居留等多方面的客观需求,从中国税法规定和相关税收协定出发,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当地监管实操惯例,全面、审慎和精细地规划和落地。
2025年,中国进入CRS查税元年。在未来年度,中国税务机关针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征税,也将进入常态化监控管理的新时代。因此,首个申报期后才是税务挑战真正落地的开始,高净值人群面临的国际税务征管环境也将迎来历史性挑战。有鉴于此,我们建议相关纳税人,应当对其税收居民身份、全球业务布局、股权架构设计、跨境资产配置、跨境资金流动及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型的远期顶层规划,必要时咨询具有国际税务经验背景的税务顾问,才能有效管控风险,助力其财富稳定和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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