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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款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和难点分析
作者:严平 日期:2025年07月24日

根据欧睿国际数据,2023年中国服装行业市场规模约为2.16万亿元,并且还在持续增长。而服装行业历经多年发展,从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转型时期,这个行业的创新保护却存在重重难点。服装行业的商业模式和产品特点以及电商和直播的发展,使得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中,存在权利定位模糊,“同款”“平替”泛滥,侵权证据固定困难,维权成本和判赔金额落差大等现实困境。

摘要:本文试图从现有的知识产权规则中,分析服装款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和难点。知识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服装行业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来保护。本文仅分析服装款式,不对商标权的保护展开阐述。

 

一、服装款式的著作权保护

由于服装的生产周期往往包含服装设计、样板制作、成衣制作三个阶段,涉及到设计图纸,著作权的保护路径通常会被首先考虑。结合过往案例,下文将分别对服装的图案元素、设计图及样板图、成衣三个角度来分析服装款式的著作权权利基础。

1.图案元素

服装上的图案,只要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并且可以与服装的实用性相分离,具有最低限度的艺术美感,通常可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可以对图案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一些潮牌服装上的图案和经典IP形象。(2022)粤0115民初9404号中,歌莉娅品牌就将服装上的图案单独登记,并获得司法保护。

近年来国潮盛行,马面裙上的图案只要具有一定独创性,也可以单独就图案进行登记。(2024)粤0309民初17450号中,原告的《马面裙花型》就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花型的马面裙商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服装上的刺绣制品图案能否通过著作权法保护?

刺绣通常需要先设计花样,采用一定的针法,选择织物、绣线,绣制成图案。如果绣制的图案花样是根据刺绣工艺专门进行创作的,并非公有领域的表达,那无疑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现实中,更多的刺绣制品是在现有的美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制作的,这种制作,是否构成对作品的改编,形成新的作品?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不能一概认为刺绣是简单的复制,也不能笼统将刺绣认定为改编作品,关键看刺绣制品的制作过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立构思和选择,形成有独创性的新的表达。

如果刺绣制品能够在过程中记录并提供证据证明绣工对织物、绣线、针法的有独特的思考和选择,则可能形成新的表达,带给受众新的观赏体验,构成作品。如在(2024)粤73民终1507号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刺绣制品“没有体现绣工如何选择色线,并在配色的基础上研究使用不同粗细的线,也没有体现绣工进一步设计丝线排布的方向,进而以丰富多彩的颜色和灵活多样的针法体现原美术作品中的各种元素”,故而认定涉案刺绣制品并未形成新的表达,而属于对原有美术作品的重新表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经过版权登记的“作品”就能够当然地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的版权登记为未经实质审查的自愿登记,在法院诉讼阶段,还是要回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进行独创性的审查。

 

2.服装的设计图、样板图

设计图及样板图通常比成衣更容易获得独创性的认定,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作为图形作品还是美术作品来定性,却可能带来不同的案件审理思路。

如设计图被认定为图形作品,则作品强调其本身的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形成科学之美,根据图形作品进行生产或施工,所形成的工程或产品,不能脱离实用性,不再单独体现艺术美感,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如(2020)京73民终87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对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进行了平面复制,而生产成衣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复制权的行为。

如设计图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则从平面的设计图到现实的成衣,如果成衣保留了设计图的基本表达,在构图布局、处理手法、视觉效果方面基本相同,则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2023)鲁1723民初56号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汉服设计稿、绣花稿为美术作品,未经许可,生产与设计稿相似的成衣构成侵权。

 

3.成衣

当事人在发现“抄袭”行为时,往往第一时间将权利人的成衣与涉嫌侵权的成衣进行相互比较,试图证明二者的近似,现实中的山寨服装也往往不是通过剽窃设计图,而是直接对成衣进行抄袭。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成衣要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被认定为作品,必须符合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的前提。如果服装的剪裁、装饰等设计,即使改变或去除,不影响服装的御寒蔽体等实用功能,则构成美术作品。

最高院曾在指导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案中就家具行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做出过这样的论述“该家具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上,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改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其作为衣帽间家具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家具成品本身能否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与服装行业的成衣类似,具有可参考性。

因此,成衣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司法保护,需满足具有独创性及可分离的艺术性两个条件。检索相关案例,成衣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存在不同的司法观点,而支持成衣构成作品的案例呈增加的趋势。在经典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680号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服装的造型、色彩及图案表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构思和认识,且系专为体育赛事而设计完成的礼仪服装,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并非以实用为主要目的,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在最近的(2023)京73民终879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褂裙上的水波纹、花朵、金鱼等与褂裙的剪裁相结合,用以衬托穿着者的身材与端庄气质,使得该服装设计具有一定美感,体现了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且该审美价值可以在观念上与褂裙本身的实用功能相分离,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可见,在体育赛事服装、褂裙、婚纱、礼服等特殊类型的服装更容易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的条件,更容易在成衣整体上获得保护。如果是日常成衣,则需谨慎考虑选择请求权基础,(2021)沪73民终880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则驳回了国际名模吕女士服装品牌关于成衣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请求。

 

4、总结

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服装可以被归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进行著作权保护,但我国著作权法实用艺术品这个作品类别,服装成衣不能直接清晰地获得某个类别的保护。又因为设计图到成衣的生产制造这一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生产制造有交叉重叠,如果将其认定为著作权法的复制行为,则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将产生逻辑的混乱。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一架设计精巧的机器,如果在某个齿轮上改动参数,则会影响其他齿轮的运转。因此,我们在著作权法上寻求对服装权利的保护时,总是有削足适履的痛感。

服装企业在完成原创设计时,可以考虑分开不同的元素、部位进行版权登记,如图案、衣领或衣袖等有设计感的部位,同时保留好原创底稿等创作过程文件,特殊类型的服装可以考虑成衣做版权登记。除了版权登记,某些电商平台也可以对原创服装进行电子存证,一些地区的版权协会对原创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时间戳认证,在相关的案例中,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这些存证都可以受到司法认可。一些特别经典的图案元素也可以考虑做商标申请,如TEENIE WEENIE品牌服装上那只经典的小熊,则是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

 

二、服装款式的专利保护

服装的面料、制作工艺等,如果满足授权条款,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自不必说,而服装款式能否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呢?

1.服装款式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相比较著作权法上作品对于艺术性的要求,现代服装行业的工业化生产,无疑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

但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女装”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仅有2685条数据,检索“上衣”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仅有5027条数据,检索“裙子”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仅有13051条数据。我们从2000年起截至到2025年7月16日,检索洛迦诺分类号02-02服装分类下,有效外观设计专利为311919件。如此数量的专利数据,显然是与我国的服装市场规模不匹配的。并且,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更多集中在羽绒服、民族服饰等流行周期相对较长的品类中。

 

2.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足

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来看,服装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不存在抵触申请、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等条件。相比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保护,申请专利的难度无疑会劝退一部分申请人。特别是新颖性的要求,服装日常的成衣设计空间小,很多设计元素很容易在专利申请日前被找到公开过的证据,不仅在维权过程中容易被驳回,还存在专利被无效的风险。

在(2017)沪民终306号案中,原告艾贝公司主张的一款牛仔裤外观设计专利,被圣迪奥公司以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过的两款产品与其近似,进行现有设计抗辩,该案历经二审,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现有设计的认定,驳回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请。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为了保持专利新颖性,成衣设计制造后不能公开发售,必须先进行专利申请,而服装行业特别是时尚女装流行周期短,季节性强,如不能尽快抢先发售,则很容易错过市场机会。同时,专利申请周期长,而抄袭模仿者市场响应快,电商和直播的发展,更是使侵权方能很快强占原创服装权利人的市场。等专利证书和专利评价报告申请下来,可能早已过了相应款式的流行周期。有些快时尚的流行单品,可能仅有一两个月的流行期。

 

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优势

如前所述,权利人如果通过著作权维权,需先审查是否构成作品,在诉讼过程还需初步证明对方有接触的可能性,如果对方没有接触,能证明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也不构成侵权。而外观设计专利则可以将著作权中不构成作品也即艺术审美与实用性无法分离的产品纳入保护范围,一旦获得授权且评价报告为正面的情况下,则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保护力度也较强,在维权过程中,无需再像著作权一样证明自己的独创性,也无需特意证明侵权人有接触涉案专利的可能。

再者,专利保护可以覆盖从设计到生产制造的过程,而不用像著作权诉讼中考虑是否构成“复制”。

因此,虽然服装行业的流行周期短的特点与专利的保护框架不匹配,但部分流行周期长的特殊品类,如羽绒服、民族服装、婚纱、童装或经典款式等,还是可以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

 

三、服装款式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如前所述,受制于服装行业本身的特点,无论是通过著作权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都存在一些不足或权利的真空地带,例如部分流行款式既不能构成美术作品,又无法在发售前申请专利或者不符合专利的授权条件,经营者还能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来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抄袭服装款式,最容易关联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修订后的第七条,暂未施行)的混淆行为,例如在知名的(2023)沪73民终1217号案(“歌莉娅”服装款式抄袭案)中,歌莉娅品牌方主诉的法律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其他混淆行为,但未被支持。

要构成混淆行为,必须满足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仿冒行为足以引起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两个条件。具体到服装款式而言,必须品牌方对主张的服装款式投入一定的宣传,在服装消费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消费者看到相应的款式可以跟品牌关联上,其他主体销售相同或相似的款式,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品牌方的产品。

服装品牌可能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除了经典款式,具体的服装款式要达到一定影响力是很难的,特别是流行女装。因此要服装款式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修订后的第七条,暂未施行)来保护不现实。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有作为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不足时的补充性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可以说是兜底中的兜底,其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一般性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因此,适用第二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控行为本身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属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二是被控行为会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三是被控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在上述(2023)沪73民终1217号案中,以及(2022)浙0903民初2439号中,法院都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抄袭服装款式的行为作出侵权的认定并判处了不低的赔偿金额。其中(2022)浙0903民初2439号更是通过盗用模特照片这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直指侵权方销售与摄影作品中展示的服装款式相同的商品这一最终目的,将系列行为综合起来考量评判行为的不正当性。

款式设计、材料的选择、做工和细节的处理,服装企业开发款式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开发大量款式,最终只有部分能带来不错的销量,大量无法带来收益的款式成为市场测试和筛选的隐形成本。企业投入了大量的研发成本和宣传成本,服装款式可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甚至是核心竞争优势。

直接抄袭款式的行为,在设计、材料、做工和细节处理等方面无需付出任何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宣传成本,还可以直接攫取他人经过市场验证的爆款,从而侵占原创服装的成果和市场份额,这无疑是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行为。

同时,原创服装企业的成果不能得到应有的市场利润,也伤害了原创的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最终消费者能买到有设计有审美的原创款式也在减少,从而减少了社会总福利。

 

四、展望未来

服装成衣本身设计空间有限,整体设计往往不容易与服装的基本功能分离,一些线条、色彩、图案等设计元素也随着时尚周期轮回交替,一旦司法上给予专利或著作权等专有权的保护,将使得这些设计被个别主体所垄断,故而司法实践中,审理者往往需要平衡个体创新与行业公共利益,对服装款式是否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严把握。

 

然而,服装行业的抄袭已成顽疾,“女装越来越丑”近年来也被消费者讨论上热搜,这何尝不是原创设计在维权路上遭遇困境的一种反应?不过,作为消费者和法律工作者,我们都很乐观地看到越来越多原创服装款式的维权被支持,甚至有些案件支持了惩罚性赔偿,这个行业的原创保护将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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