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AI企业跨境并购深度观察(上):AI独角兽的“新加坡清洗”与合规审视》)提到,在全球AI监管持续趋严的背景下,中国AI企业在规划境内外业务布局及潜在海外并购路径时,已难以仅依赖法律实体的重构或资产与人员的物理迁移(即所谓的“新加坡清洗”),实现跨境业务的合规落地与稳定推进。无论是中国监管机关对数据出境、核心技术及重要资产跨境流动的常态化监管,还是美国监管机关围绕国家安全、技术管控构建的审查机制,相关监管重点均呈现出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深度演进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境内外架构的搭建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对外投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数据合规、技术归属、人员管理与监管管辖认定的系统性合规议题。下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对合规架构的搭建思路进行方向性梳理;同时,结合近年来国际硬科技领域的标志性并购案例,尝试解析在监管压力下,公司方与投资者如何设计关键条款,在不确定的交易环境中锁定风险边界。
一、架构重塑:从“形式迁移”到“平行架构”的路径演进
在实践中,中国科技企业出海长期依赖红筹/VIE等一体化架构,将境内外业务、技术、数据与人员高度整合,以实现融资与全球扩张的效率最大化。
但在AI领域,随着算法能力、训练数据与算力资源逐步被视为关键资产,此类“一个集团、一个技术栈、一个数据库”的一体化模式(或“U型管”模式——境内外实体可能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底层的数据池与技术设施处于实质联通状态),正在成为监管审查AI企业跨境并购的高频关注点。即便企业通过“开曼控股”或“新加坡清洗”等形式安排,往往也难以改变监管机关对核心资产、研发活动及运营实质的穿透认定。
在此背景下,部分具有全球发展预期的AI企业,开始在实践中探索不同于传统一体化结构的组织架构与技术安排,即构建所谓“平行架构”。该模式下,企业通常在发展初期即对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进行技术层面与治理层面的明确界分,构建两套相对独立的技术底座与运营体系。
需强调的是,构建“平行架构”的目标并非为了“规避”法律监管,而是为了主动适应并实质性满足中国及其他司法辖区对于数据主权、技术安全与网络安全的法律要求。通过建立清晰的业务与合规边界,旨在降低合规瑕疵,从而提升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依法通过监管审查的可行性。下文将基于现有项目实践与监管关注点,对相关思路作方向性梳理。
(1)技术层面
在监管实践中,境内外业务在技术层面是否存在持续、可逆的联通关系,往往是判断数据、技术及核心资产是否发生跨境流动的重要事实依据。因此,在部分项目中,可以观察到企业尝试通过优化技术架构,确保境内外业务符合各自法域对于技术主权、数据本地化与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
从实际运行层面,境内外业务在技术架构上的安排,通常可从几个维度进行考察:一是境内外业务是否依赖同一云环境或算力资源;二是是否存在可被境外主体直接或间接调用的境内数据、模型或系统接口;三是是否存在统一的运维权限或技术管理通道。在部分实践中,企业通过在不同法域分别部署技术环境,并限制跨区域的系统访问权限、数据调取与模型调用路径,在事实层面降低数据、模型及算力资源发生跨境流动的概率,从源头上降低数据违规出境或技术违规出口的合规风险。
在面向国际市场的业务中,已有企业探索由境外团队在境外技术环境中独立开展算法开发与模型训练,以形成相对独立的技术演进路径。
(2)治理层面
除技术因素外,监管机关在审查中亦会从治理与控制的角度,对企业所主张的境内外业务边界进行实质性考量。若境外实体在产品方向、研发重点、数据策略或重大经营事项上,完全依赖于境内的指令式管理,而缺乏基于当地业务的独立决策机制,那么即便其在法律形式上设立于境外,亦可能被认为与境内业务在经营实质上存在高度一体化,从而难以满足特定监管场景下对于主体独立性的要求。
在部分案例中,企业尝试在不影响集团整体战略与财务并表的前提下,对境内外实体的日常经营决策权限作出相对清晰的划分。例如,在产品路线、数据策略及研发管理等事项上,尽量避免由单一主体对境内外业务进行统一、实质性的技术与运营指挥。同时,通过在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合规文件中,对数据、技术及关键人员的管理权限、信息流转边界及审批机制作出明确约定,以增强相关安排在监管审查中的透明度与可溯源性,证明企业具备依法独立开展境外业务的合规治理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制度设计仅是合规的第一步。上述治理安排能否真正发挥合规效力,还在于企业是否在日常经营中得到了一以贯之地落实与执行,而非仅仅停留于纸面上的制度文本。
从实务角度而言,上述“平行架构”通常要求相关技术与人员在执行层面能够长期维持严格的运作边界与独立性(例如境外核心研发活动与技术决策需持续发生于境外环境,原则上避免境内团队的直接介入);这意味着更高的研发成本、更复杂的组织治理结构以及一定程度的技术协同效率下降。对于技术体系已高度一体化、核心团队长期交叉运作的企业而言,相关安排在短期内往往难以实现,甚至可能引发新的合规与经营风险。因此,该类架构仍需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业务形态、技术路径及目标市场的监管要求,由专业律师进行个案评估。
二、深度博弈:AI跨境并购交易中的防御性条款设计
在保证架构合规的基础上,跨境并购交易能否顺利推进,还取决于交易文件的具体安排。在AI跨境并购实践中,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与核心资产(人才与算法)的高流动性,传统的协议范本越来越难以覆盖新型风险。下文将分别从目标企业与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视角出发,梳理AI跨境并购中核心防御性条款的设计要点。
(一)目标企业视角:交易确定性与核心资产安全
对于参与AI并购的目标企业而言,其关切点不应当仅局限于交易价格,还在于交易能否在不确定的监管环境下顺利完成,以及一旦交易失败,其核心技术、数据与商业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在起草并购协议时,目标企业通常需围绕“交易确定性”与“核心资产安全”,通过条款安排对相关风险进行合理分配。
(1)反向分手费
在传统并购交易中,“分手费”(Break-up Fee)通常指出售方单方面终止交易、转而接受第三方提出的更优报价时,需向收购方支付的补偿费用。而在AI跨境并购场景中,交易失败的主要风险来源已越来越多地集中于监管审批的不确定性。一旦交易因监管原因未能完成,目标企业往往需要承担已投入的时间与机会成本,并可能因尽调而暴露核心技术与商业信息,从而对其后续经营与交易安排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已逐渐成为AI跨境并购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约定交易因监管原因失败时由收购方向出售方支付相应补偿。在具体条款设计中,反向分手费通常围绕以下方面进行精细化安排:
- 费率水平:不同于传统行业3%~6%的标准,AI、半导体等硬科技领域反向分手费的费率呈现显著上浮趋势。例如,2023年英特尔因监管未获批准从而终止收购高塔半导体(Tower Semiconductor),并向高塔支付了约3.53亿美元的反向分手费,约占交易总金额的6.5%。
- 触发机制: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费用支付义务的触发情形不仅包括监管机构直接否决交易,还应涵盖收购方因拒绝接受监管机构附加条件(如剥离特定资产)而放弃交易、或最晚交割日(Long-stop Date)届满仍未取得监管审批等情形。
- 梯级费率:为防止收购方在监管审查阶段推进不力、延误进程,可考虑设置随时间递增的梯级费率机制(Ticking Fee)。例如,若因未获监管审批导致交易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交割,反向分手费费率按原标准上浮1%。
(2)核心信息禁用与反招揽承诺
为防止收购方借并购尽调之名获取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数据及人才资源,并在交易未能完成后对目标企业形成潜在竞争或实质性不利影响,目标企业通常会在保密协议或并购协议中设置具有持续约束力的限制性条款:
- 非公开信息禁用条款:可约定若交易失败或者终止,收购方不得利用在尽调中获取的任何非公开技术信息(如模型架构图、数据标注逻辑),用于自身产品研发、优化及其他商业用途。
- 核心人员反招揽条款:可约定交易终止后的12~24个月内,收购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招揽、聘用目标企业的核心研发人员。此外,可将核心人员名单作为协议附件予以明确锁定,并设置适当的违约金,以强化条款的约束力与威慑力。
(3)排他期弹性调整
在AI跨境并购中,交易往往需经历较长的监管审查周期,故排他期通常显著长于传统行业。目标企业在较长时间内需受限于严格的排他义务,若交易最终未能推进,可能对其融资安排、商业合作及整体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因此,实务中可设置更具弹性的排他期安排。例如,若在约定期限内未取得实质性监管进展(例如取得通过反垄断主管机关初步审查的通知、获得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评估结果等),则相应放宽排他范围或解除排他义务,以降低长期排他约束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
(二)投资者视角:投资回报保护条款的优化
对于AI企业的投资者而言,有必要在企业融资阶段即通过融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安排,提前应对未来并购路径及交易结构的不确定性。尤其在AI行业并购模式持续演化的背景下,部分传统投资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正面临新的挑战。
(1)Acqui-hire并购模式对传统投资保护机制的冲击
在传统PE/VC融资协议中,收购行为往往会触发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及其配套的“视同清算事件”条款(Deemed Liquidation Event)。通常,公司被兼并、超过50%投票权发生转移、或公司出售/独家许可全部或者实质上全部资产或IP,会触发视同清算事件。在此情形下,交易对价应优先向投资人分配,以保障其投资回报。
然而,正如本系列上篇文章所述,步入AI时代,企业的核心资产已逐步从传统的固定资产转向人才与核心团队。这一资产属性的转变,也催生出全新的收购模式。2024年微软收购Inflection AI的交易案例中,微软向Inflection AI支付了约6.5亿美元非独家许可费用于使用该公司的AI模型,同时聘走了公司创始人及大部分核心员工。这种“人员雇佣+资产许可”的收购模式,在形式上未发生控制权转移,亦未构成对公司全部或实质性资产的出售或独家许可,但在实质上完成了对目标企业核心价值的转移。
尽管该交易模式在舆论层面被解读是为规避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反垄断审查,但其更深层的法律后果在于:该类Acqui-hire交易模式往往难以触发融资协议项下的视同清算事件条款。在极端情形下,收购方可能以高达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的留任奖金挖走创始人与核心团队,而仅向目标企业支付少量IP许可费,被收购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依据传统融资协议享有的优先清算权则面临落空风险。而此类以人员与团队转移为核心的收购模式,在实践中已开始被越来越多地用于替代传统并购安排。
(2)优先清算权的适用情形扩展
针对以“Acqui-hire”为代表的新型收购模式,可通过对优先清算权的触发情形进行扩展约定,更好地保障投资人实现回报。
一方面,可约定在特定期间内,公司超过一定比例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被第三方或其关联方雇佣,且该安排实质性削弱公司独立经营能力的,应构成“视同清算事件”。在此情形下,收购方向创始人及核心团队支付的任何显著高于市场标准的经济利益(含签约奖金、留任奖金、咨询费等),可被重新定性为与公司资产或业务处置相关的交易对价。
另一方面,明确上述对价在计算投资人回报时应一并纳入分配池;若可分配资金不足以覆盖投资人的优先清算额,创始人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将个人收取的超额奖金用于补足投资人的优先回报。
(3)其他配套条款
除对优先清算权适用情形进行扩展外,投资人还可以相关配套条款,对可能导致公司核心价值被实质性抽离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方面,可对重大事项否决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针对性补充,将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核心团队或关键数据被实质性转移的安排(例如核心模型权重等关键技术的对外许可、核心人员集体离职安排、重要数据资源的对外使用)纳入投资人否决事项,以避免相关行为在未触发传统否决权门槛的情况下,绕开投资人保护机制。
另一方面,投资人可通过完善创始人违约情形下的退出机制,对相关行为形成约束。例如,可约定:若未经投资人同意,创始人直接或间接配合第三方作出相关安排,导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集中流失,或关键技术、数据资源被实质性转移,从而对公司持续独立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视为触发特定违约事件。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有权依据融资协议启动股权回购安排,并相应主张违约赔偿等救济措施。
需注意,上述从目标企业及投资者视角出发所讨论的条款安排不存在统一适用的标准文本,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依赖交易结构、监管环境及交易双方的谈判地位,应在具备相关跨境并购项目经验的专业律师参与下进行针对性设计。
三、总结
随着AI技术成为全球地缘博弈的焦点,中国AI企业的跨境并购之路已告别了“草莽生长”的时代。无论是“平行架构”的合规化思路,还是交易条款的设计,其底层逻辑是在多法域监管约束并行的框架下,为企业与投资人构建交易推进与价值实现的路径。对于创业者与投资人而言,必须摒弃单纯依赖形式调整的规避思维,转而建立“实质合规”的战略视野。唯有做到“架构有底线,交易有防线”,方能在风云变幻的全球AI产业格局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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