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能网联汽车快速发展与“出海”节奏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跨境研发协同、全球化供应链管理、车联网平台运营、远程运维与OTA升级支持等业务场景,均可能触发汽车数据的跨境流动需求。与此同时,汽车数据天然具有“复合敏感性”——既可能包含海量个人信息,也可能涉及道路运行、地理空间、公共安全与产业核心技术等高敏要素。因此,如何在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合规、高效的跨境流动,已成为汽车产业链企业普遍面临的合规命题。
基于这一现实需求,主管部门在2025年率先发布《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在以行业指引的形式,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以及豁免场景等既有制度,进一步“行业化、场景化、清单化”,为企业提供可操作的判定规则与落地路径。在征求意见与实践反馈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于2026年1月30日联合发布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以下简称“《2026 指引》”),形成正式稿。
总体来看,《2026 指引》延续了“分类分级、分路径治理”的制度主线,但在重要数据目录范围、地理信息合规前置要求、反规避条款以及安全留痕可检查性等方面作出更明确、更贴近实操的调整。本文将结合《2026 指引》的文本结构以及相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从(i)现有数据出境监管机制,(ii)《2026 指引》核心规则要点,(iii)企业合规建议三个层面展开解读,便于企业对既有合规清单进行针对性更新。
*注释:如需回顾《2025 征求意见稿》的整体逻辑与我们此前的合规建议,可参见《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及合规建议。
一、现有数据出境监管机制
自2017年以来,随着网络及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活动日益频繁。中国结合本国实际与全球制度探索,逐步建立起系统性、多层次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在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数据出境活动作出制度性规定;在行业层面,《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为汽车领域的数据安全与重要数据治理提供了基础规则。
总体而言,现行制度对数据出境采取“分类分级+分路径治理”思路:
- 一般数据(不涉及重要数据、且不触发个人信息出境门槛)原则上可依业务需要跨境流动;
- 对确需出境的重要数据,以及达到规定数量阈值的个人信息,依法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等路径出境;
- 同时,通过豁免条款、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制等安排,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升跨境流动效率。
《2026 指引》在上述制度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汽车产业链特点,对数据出境管理方式、重要数据判定规则、流程要求与技术/日志管控要点进行了更清晰、更工程化的归纳与细化,增强了可执行性与可检查性。
二、《2026 指引》核心要点
对比以往数据出境政策,《2026 指引》在现有制度基础上,针对汽车行业特性制定了更多细化及创新规则(建议重点关注豁免场景、重要数据目录及安全保护要求),核心要点如下:
1、“汽车数据”概念【基本不变】
《2026 指引》延续行业既有口径:汽车数据指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整体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定义保持一致。
条款原文
《2026 指引》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汽车数据是指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2、“汽车数据处理者”概念【范围扩大、责任主体更明确】
在《征求意见稿》强调定义为“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的基础上,《2026 指引》进一步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这一变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自主决定目的、处理方式”的控制者逻辑更一致,这也意味着:(1)产业链上“平台运营”“自动驾驶服务”“软件/算法提供方”等主体,若对处理目的或处理方式具有决定权,合规责任边界将更清晰;(2)集团内部多主体协同处理、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的场景,需要更精细地梳理控制权与责任分配。
条款原文
《2026 指引》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3、“数据出境行为”概念【基本不变,表述更规范】
《2026 指引》延续三类典型出境行为:
- 境内运营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传输至境外;
- 数据存储在境内,但境外主体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注意正式稿在此增加“可以”二字,强调了“潜在访问能力”即构成出境,而不仅限于实际发生查询等行为,更为严谨,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的表述保持一致。】
- 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情形。
上述概念整体与安全评估申报指南、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的定义保持一致。
4、数据出境管理方式(出境路径)【需重点关注,延续《征求意见稿》新增的3类豁免场景】
《2026 指引》总体上依旧沿袭既有数据出境管理方式,采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豁免情形”的路径结构,但在若干关键点上更为明确:
(1)必须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5类情形)
仍包括: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达到个人信息数量阈值;达到敏感个人信息数量阈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出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准合同与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二选一”的情形(2类情形)
仍延续“10万以上、未达安全评估阈值”的一般个人信息出境,以及“未达1万”的敏感个人信息出境等安排。
(3)免于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的情形(9类情形)
总体仍覆盖:(i)境外收集且在境内处理时不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ii)合同履行所必需;(iii)跨境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iv)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所必需;(v)低于10万人个人信息出境;(vi)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数据出境等常规数据出境豁免情形。
同时新增3类汽车行业特有的豁免场景(与《征求意见稿》一致):(vii)漏洞修补需要;(viii)处置安全事件;(ix)召回OTA软件包源代码等情形下的豁免。
同时,《2026 指引》通过统一表述明确:豁免条款项下的“个人信息”不包含重要数据,从而避免在每个豁免条款中重复“(不含重要数据)”的写法,体系更简洁。
5、汽车领域“重要数据”判定规则【重大变化,需重点关注,且正式稿显著扩容与细化】
相较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重要数据的概括性列举,《2026指引》构建了一个更为精细、可操作的“场景-数据项-判定规则”三层框架,覆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软件升级及联网运行等核心业务场景。较之《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重要数据的界定上呈现出范围扩大、标准细化的趋势,值得企业予以高度重视:
1)动力电池相关数据监管范畴扩大,明确新增为重要数据
《2026指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场景中,显著强化了对动力电池相关数据的管控。具体而言,将关键材料(如正负极活性物质、电解液)的配比方案、化学通式、物料用量,以及电极制备、装配、化成等核心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逻辑及设备调优算法文件等,明确新增为重要数据。这意味着,对于新能源车企及动力电池相关产业链企业而言,跨境研发协同、工艺参数共享、控制逻辑/设备调优算法跨境传输等场景的合规敏感度明显提升,需要尽早针对这些数据资产进行识别、分类,并建立与之匹配的跨境流动审批与使用规则。
2)出口管制合规衔接更紧密:新增“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维度
值得关注的是,《2026指引》在研发与制造场景相关重要数据的判定规则中,除“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外,新增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相关物项”这一维度。此举使得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与既有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产生了直接联结。在实务中,这意味着对某些高敏感技术(如特定材料、工艺)的数据跨境传输,可能同时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出口管制许可的双重义务。企业法务、合规团队需协同技术部门,对跨境数据传输活动进行复合性评估,防范合规风险的交叠与遗漏。
3)测试数据管控趋严:新增“视频标注”并细化敏感场景
《2026指引》在“产品测试”场景的数据项中,在图片/点云/多模态标注的基础上,特别新增了“视频标注”类别,弥补了《征求意见稿》的可能漏洞。
此外,在“判定规则”方面,正式稿将“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行政执法活动”这一判定条件,具体阐释为涵盖“大型活动安保等管控现场情况、交通事故等突发案事件警情现场情况”。另外,新增了“8.涉及采集真实环境中累计2000小时以上原始影像的,或者基于此影像生成的;9.涉及1000万张以上原始图片的,或者基于此图片生成的”的判定条件。
这一细化显著扩大了相关数据被认定为重要数据的边界。对于从事自动驾驶技术研发、测试及数据标注的企业,上述调整意味着其数据采集、处理及出境流程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企业有必要在数据采集的源头阶段,即审慎规划地理范围规避、人脸车牌模糊化等脱敏策略,并严格限定数据的访问与共享范围。
4)软件升级管控范围扩展至电池管理,明确远程控制边界
《2026指引》将软件升级场景下的重要数据,从“安全驾驶功能”升级程序源代码,明确扩展至“安全驾驶、电池管理功能”的升级程序源代码。同时,通过对“近场通信”进行技术定义(援引ISO/IEC标准),清晰划定了豁免范围(近场控制)与监管范围(远程控制)的界限。这一变化表明,与车辆远程控制(尤其是动力电池的充放电管理、热管理)相关的软件升级活动受到更严密的关注。企业在开展涉及境外主体的远程诊断、故障排除或软件升级支持时,需对相关代码和指令的跨境传输路径进行重点审查与合规设计。
5)车联网平台运营场景新增“安全保障数据(威胁信息)”
《2026指引》在“车联网平台运营”场景中,创新性地增设了“安全保障数据”类别,将未公开的安全漏洞详情、网络攻击指标(IOC)、重大安全事件分析报告等威胁情报纳入监管视野,并以“高危及以上漏洞”、“重大及以上安全事件”作为判定门槛。这对企业开展全球网络安全协同(如与海外SOC、外部安全研究机构或供应商共享威胁信息)提出了新的合规课题。企业需着手建立内部分类机制,明确区分可基于业务协同需要、在豁免或简化路径下跨境共享的运营性安全数据,与必须置于境内闭环处理或需履行严格出境评估程序的高敏威胁情报,并配套建立相应的审批与留痕制度。
6、数据出境流程及整体要求【流程表述更简洁、新增反规避条款】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2026指引》对数据出境实施流程的表述更为凝练,但其监管逻辑一脉相承,核心仍遵循“数据识别、路径选择、合规办理、持续监督”的闭环。企业需特别关注以下正式稿中予以强化的关键环节:
- 法规依据更新:指引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须依据更新至“第三版”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则继续适用现行有效的“第二版”备案指南。同时,指引正式援引《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作为认证路径的直接依据。企业需核实确保其合规操作严格对标最新版本的技术性规范。
- 明确禁止规避安全评估:《2026指引》新增禁止性规定,明确“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方式,将应当通过安全评估的数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等方式向境外提供”。此条款直指实践中的潜在合规漏洞,对集团内通过多个法律实体、业务线或时间段“化整为零”式传输数据的行为构成了直接且有力的约束。企业任何旨在降低单一出境活动申报门槛的架构设计,均需审慎评估其与该反规避条款的兼容性。
- 强化地理信息数据出境的前置审批义务:指引以注释形式着重明确,对于包含空间坐标、影像、点云等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前,必须依法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且数据本身须经国家认定的保密技术处理。这实质上为涉及地理信息的数据出境增设了强制性的“前置关卡”,若忽视此环节,可能直接导致后续出境流程无法启动。
7、汽车数据出境安全保护要求【需重点关注,对日志记录与留存要求进一步精细化】
此前《征求意见稿》在《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贯穿汽车数据出境事前防护、事中监控、事后处置全流程的管控保护机制,要求企业建立覆盖技术防护、日志留存、应急处置的全周期管理体系,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管理效果。
《2026 指引》在管理要求、技术防护、日志留存与审计、应急处置等方面总体延续《征求意见稿》基本框架,但通过对日志记录与留存要求的进一步精细化,凸显了“可审计、可追溯、可追责”的强监管导向:
- 统一监测日志标准,将“安全日志”的表述明确规范为“安全告警日志”,强调了对异常、风险事件的定向记录,与主动安全运维的实践要求相契合。
- 在“操作行为日志”中,新增要求记录“操作结果”与“数据访问权限变更”等项目,提升操作审计颗粒度。
- 将留存对象进一步精确描述为“数据出境网络通信流量”,表述更为专业和精准。
- 维持严格的留存期限与完整性要求,继续坚持网络流量日志、操作行为日志及安全告警日志的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且必须采用防篡改技术保存。
三、企业合规建议
基于《2026指引》所确立的精细化、可审计的监管方向,建议企业从以下五个维度对现有数据出境合规体系进行针对性更新与升级:
- 厘清数据处理角色与法律责任:建议企业严格依据“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这一法律标准,系统性梳理在跨境业务场景中各相关方(包括集团内外部)的角色——是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控制者)、共同处理者亦或是受托处理者。此项工作是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主体、划分合规责任边界、避免权责不清或遗漏的前提。
- 针对重要数据目录扩容,更新数据资产治理策略:企业应尽快依据《2026指引》扩大的重要数据范围,对自身数据资产进行再识别与再分类。尤其须将动力电池核心技术与工艺数据、视频类测试标注数据、高敏安全保障数据(威胁情报)、以及电池管理相关远程控制指令与源代码等新增重点领域,纳入最高级别的管控范畴,建立从识别、标记、访问控制到出境审批的闭环管理规则。
- 将地理信息出境前置审批嵌入项目管理流程:对于任何可能涉及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研发、测试或运营项目,企业需要在项目规划初期即启动数据合规评估,并将完成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作为该项目数据能否启动跨境传输的强制性前置条件,从源头规避项目后期因无法获批而导致的商业风险与合规处罚。
-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并矫正潜在规避设计:集团型企业须立即对跨法人实体、跨业务单元的数据出境活动进行“穿透式”审视。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通过架构设计,将本属同一业务目的、连续或相关的数据出境行为,人为分割以满足标准合同路径门槛的情形(即“拆分出境”)。如有此类安排,应果断调整,按照业务实质合并申报安全评估,以规避被认定为违规规避的严重法律风险。
- 建立分级分类的跨境安全协作数据管理机制:针对漏洞修复、威胁情报共享、安全事件协同处置等场景,企业应建立清晰的内部数据分级指南。明确界定哪些信息可依据豁免条款或通过低风险路径共享,哪些高敏威胁数据必须坚持在境内闭环处理或经安全评估后方可出境。同时,为所有跨境安全数据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与完整的操作留痕,确保所有出境行为均在“最小必要”原则下开展且全程可追溯。
结语
《2026指引》的发布,体现了汽车领域数据出境监管从原则框架走向了精细落地的关键一步,显著增强了规则的可执行性与监管可落地性。对于汽车产业链企业而言,数据出境合规已不再仅仅是“走哪条路径”的问题,而是需要以数据资产治理为基础,建立覆盖识别、统计、审批、技术防护、留痕审计与持续评估的体系化能力。
在智能网联时代,数据是驱动创新的关键生产要素,合规能力也正在成为新的核心竞争力。建议企业以《2026 指引》为契机,结合自身全球化业务布局与数据跨境需求,系统性升级数据出境治理体系,将法定合规义务转化为可持续的国际化运营能力与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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