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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咨询文件进一步提高港股上市优势
日期:2026年03月1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于2026年3月13日(星期五)刊发关于《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提升香港上市机制竞争力进行第一阶段的检讨并征询市场意见。香港联交所此次检讨旨在优化现有上市制度、引入更具弹性的规则安排,进一步巩固香港联交所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时丰富香港上市公司类型,以满足香港市场资深投资者的多元需要。本文旨在梳理及分析本次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修订内容,以期为拟赴港上市的申请人提供参考。

 

一、主要修订与解读

本次香港联交所的竞争力检讨主要分为三大部分:(1)优化同股不同权的上市规定;(2)推出海外上市发行人来港上市的便利措施;及(3)完善首次上市规定。

第一部分:优化同股不同权上市规定(涵盖财务资格、投票权比例、创新属性认定和资深投资人定义四大范畴)

1.基本财务资格及投票权比率上限

 

2.最低经济利益

 

3.创新属性认定

 

4.资深投资人的投资要求

 

第二部分:推出海外上市发行人来港上市的一系列便利措施

1.第二上市[1]的资格规定

 

2.由第二上市转为主要上市[2]的要求

 

第三部分:完善首次上市规定(主要涵盖控制权连续性要求、财务汇报标准和上市申请流程等范畴)

1.拥有权延续性

 

2.财务汇报准则

 

3.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

 

4.以保密形式呈交上市申请

 

5.申请材料并非大致完备时的退回机制

 

二、总结

本次咨询文件的修订建议如经采纳,将对香港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首先,修订建议显著降低和优化了同股不同权的资格性要求,将同股不同权的财务资格要求调整至和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等基本保持一致,同时扩大了生物科技公司和特专科技公司申请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创新性假定范围,此举有望吸引更多创新产业公司采纳同股不同权架构,并选择香港作为上市地,丰富香港市场产业结构、提升市场活力。其次,优化后的首次上市规定显著拓宽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公司和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路径与制度选择空间。此外,全覆盖的密交机制也将提高香港联交所主板作为上市渠道的吸引力。

本次咨询文件的咨询期将持续至2026年5月8日(星期五)。联交所会在考虑咨询文件收到的意见或响应后,刊发咨询总结及《上市规则》修订的最终版本。

 

注释:

[1] 第二上市是指一家海外发行人(i) 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及(ii)其大部分证券在香港以外地方买卖。第二上市所须遵守的香港联交所规定一般较在香港联交所主要上市宽松,而且该等发行人大致还是受其主要上市所在司法权区的规定及机关规管。

[2] 双重主要上市和第二上市的区别在于,双重主要上市的企业除了需要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外,亦须遵守其证券上市(或将与其联交所上市股份同时上市)的海外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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