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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红筹架构的税务考量
作者:彭程 日期:2026年03月26日

近期,鉴于红筹架构中资企业赴港股上市的相关市场传闻,部分企业及中介机构开始重新规划资本市场路径,考虑拆除红筹架构并直接以H股模式登陆香港资本市场。事实上,拆除红筹架构并非资本市场的新兴议题,在过去十余年间,受中概股私有化、企业战略重组等资本市场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已有中资企业通过多样化的交易方案与实施步骤,完成拆除红筹架构的工作。

但是,拆除红筹架构绝非易事,而是牵涉法律合规、外汇管理、税务处理等多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其中,税务处理对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的核心利益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需要精心规划和谨慎落地。基于此,本文从税务视角出发,结合现行税收法规与实务操作经验,梳理红筹架构拆除在一般常见的交易方案和实施步骤下的核心税务考量点,分析各类税务问题的处理逻辑与应对思路,为企业及相关方提供初步参考与借鉴。

 

一、跨境间接转让

拆除红筹架构的首要且核心环节是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在Cayman/BVI层面的股权转让或减资回购,这一步骤构成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评估和处理。

7号公告作为监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核心税收法规,其核心立法逻辑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击非居民企业通过设立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境外SPV,规避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7号公告明确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并未局限于常规的股权转让行为,而是将减资回购、合并分立、股权置换、清算分配等各类导致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且实质影响中国应税财产权属的交易形式均纳入管辖范围。因此,无论纳税人如何改变交易名义,都仍然极大概率会落入7号公告的管辖范围之内。

尽管跨境间接转让原则上需按照7号公告征税,但纳税人仍然有权在转让价格中扣除境外企业自身的公允价值,仅就中国公司股权对应的溢价所得部分进行税务处理,从而降低其间接转让的整体税负成本。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有部分红筹架构中资企业为未来享受股息红利税收协定待遇等目的,已经在香港公司安排了实质经营业务和真实关联交易,例如依托香港的区位优势开展海外市场拓展、转口贸易、香港财资中心等业务,上述各类业务运营通常拥有真实的资产、负债,配备专职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持续的收入、成本费用与稳定的现金流,已经形成了自身独立于境内实体的公允价值。在此情况下,香港公司的公允价值有望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依法在跨境间接转让的价格中予以扣除。

 

二、跨境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困境与现状

在拆除红筹架构的税务规划中,跨境间接转让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但遗憾的是,目前规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核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对跨境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置了明确且严格的适用条件,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仅列举三种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跨境重组场景,即(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非将居转非);(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非将居转居);以及(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居对非出资)。

由此可知,59号文对跨境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置了相对于境内重组更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更高的门槛,超出上述三种正向列举的跨境交易场景,并不存在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明确税法依据。

因此,在拆除红筹架构的方案设计中,纳税人需要对照上述要求来分析和评估是否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但是,在笔者既往的实操经验中,拆除红筹架构中的跨境间接转让,享受跨境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难度较大,也鲜有相关成功案例。

 

三、税收协定待遇安全港评估

如前所述,虽然跨境间接转让通常会触发非居民股东的应税义务,但是相关非居民股东仍然有希望评估和分析其是否可以借助相关安全港规则享受免税待遇。例如,7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条规定被业内习惯成为“税收协定待遇安全港”,其原理在于,7号公告从反避税角度否定境外公司合理商业目的,将间接转让视同直接转让征税,但如果直接转让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则被看穿的间接转让一样可以根据相关税收协定豁免缴纳相应税款。具体来说,适用税收协定待遇安全港规则,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主体合规,即转让方非居民纳税人需具备合规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二是交易合规,即交易需满足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免税的持股比例等具体要求。

在笔者既往的实操经验中,不少境外投资人都有机会满足上述规定,在间接转让中通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安全港豁免缴纳税款,但由于有关税法规则异常复杂,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聘请专业税务律师获取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细致分析和研判,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事先进行合规、有效的沟通,提前化解税务争议,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确保安全港规则的顺利适用。

 

四、不可忽视的计税基础考量

(一)即时税负成本与未来计税基础的权衡

在拆除红筹架构的税务处理中,纳税人还需关注即时税负成本与未来计税基础之间的权衡关系。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跨境间接转让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转让价格将成为后续股权交易的计税基础。例如,针对香港公司向境内股东转让WFOE股权的交易,香港公司若在本次转让中按照较高的价格确认转让所得,并以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完成缴税,那么其未来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减持时,境内股东可按照该较高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基础,扣除计税基础后确认减持所得,从而降低未来减持的税负成本。反之,若香港公司在本次转让中刻意降低转让价格,减少即时税负成本,那么未来上市减持时,境内股东可以扣除的计税基础也将相应降低,在股权预期增值空间较大的情况下,未来减持将面临更高的税负成本。

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结合企业拆除红筹架构后通过H股赴港上市的时间规划、未来退出时间、股权未来增值预期等因素,斟酌权衡即时税负成本与未来计税基础,选择最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转让价格与税务处理方案。

 

(二)多层SPV持股下的计税基础确认难题

在红筹架构的实务中,还存在部分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境外多层SPV实体参与持股,这种持股架构中实务中并不少见,通常是由于历史原因在境外通过一系列多步骤的重组交易后所形成的。在这种多层SPV持股的情况下,每一层级SPV的股权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那么跨境间接转让究竟应当扣除哪一层级的计税基础,对于在后轮次入股的非居民纳税人(例如美元基金财务投资人),能否扣除在入股层级最高的计税基础,就成为实务中纳税人面临的税务难题。

由于7号公告在此问题上并无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和实操可能不完全相同。笔者建议纳税人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全面梳理多层SPV在设立、增资、重组等环节的完整交易资料,形成完整的计税基础证据链,包括出资证明、增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证明计税基础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规有效的沟通,尽量避免因计税基础损失导致的税负不合理增加。

 

五、跨境业务重塑

在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企业跨境业务的重新安排和规划。如前所述,有部分红筹架构中资企业为未来享受股息红利税收协定待遇等目的,已经在香港公司安排了实质经营业务和真实关联交易,例如依托香港的区位优势开展海外市场拓展、转口贸易、香港财资中心等业务。拆除红筹架构后,香港公司将不再持有中国境内运营公司,对于有跨境业务和全球化布局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通过重组交易将香港公司变更成为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境外持股平台,并通过合规有效的税务规划,提高企业出海投资持股架构长远的税务效益。

另外,对于存在VIE协议控制的企业来说,可能涉及到VIE协议控制关系的终止甚至WFOE/VIE实体被清算注销或合并,因此还可能需要对VIE实体与WFOE实体/香港公司之间的业务及关联交易进行重新安排和规划。这其中,VIE实体和WFOE实体的业务调整可能对其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带来潜在影响,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营收占比要求,区域性所得税优惠(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上海临港、海南自贸港等)也存在相关目录内行业收入占比要求,如果VIE实体和WFOE实体的业务调整导致企业无法继续满足上述相关要求,将可能使企业丧失相关税收优惠利益,从而对企业的财务表现和投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另外,WFOE/VIE实体被清算注销除需缴清历史欠税之外,还将触发其自身的清算所得税影响以及其股东的收回投资所得税影响。除此之外,WFOE/VIE实体注销后,其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资格也将随之丧失,企业所得税的待弥补亏损和增值税的进项留抵税额等税收利益能否以及如何承继,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每家企业具体的红筹架构并不完全相同,并且在拆除时的具体方案和实施路径也可能有所区别,基于个案实际情况的差异性,拆除红筹架构面临的具体问题可能并非局限于上述的分析和讨论,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税务分析和评估。

综上所述,拆除红筹架构并不是简单的股权架构调整,而是关系着企业运营和长远发展,以及创始人和投资人核心利益的系统性工程。我们建议有拆除红筹架构需求和计划的纳税人,应当聘请税务律师,与企业决策层和交易律师等专业团队深度配合、密切协作,谨慎分析和研判各种方案和交易路径下对企业业务、法律合规和税务效益等方面的具体影响,同时提前与税务机关及其他监管部门做好充分的沟通,确保拆除红筹架构能够平稳合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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