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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领域中照付不议条款的核心争议与实务处理指南
日期:2026年04月07日

在油气领域的供应、管输、加工等交易场景中,“照付不议”合同(Take-or-pay contract)被广泛采用。天元是国内律所中最早协助有关能源企业制定和完善天然气供应协议标准合同、接收站第三方开放协议标准合同的律所;近期天元代理了一起涉及天然气加工合同照付不议纠纷的仲裁案件,取得了理想的仲裁裁决。

本文聚焦该类合同的核心法律实务问题,从照付不议条款的法律性质认定、补提权的行使规则、合同僵局的破解路径等关键维度展开深入论述,为深耕油气行业的交易从业者提供兼具理论支撑与实操价值的实务处理视角,助力相关主体高效防范交易风险、妥善解决履约争议。

照付不议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据实结算”的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不同。照付不议(take or pay)是指即便买方未按约定购买卖方一定数量的产品,也仍须支付一定的款项。照付不议在天然气长期供应协议中均较为常见,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天然气开采及运输气源的成本和风险。这一条款的核心是只要卖方履行了照供不误的义务,买方就必须在付款方面履行照付不议的义务,按照约定的量接收产品,即使接收的产品数量少于约定的量,也要按约定的量支付价款和费用。

 

一、照付不议条款法律性质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照付不议条款的核心争议是法律性质的认定,即照付不议条款是合同履行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我们认为在民法层面,油气供应领域的照付不议条款属于一项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即合同履行条款)。

油气供应领域主给付义务可分为:

  • 买方付款义务:买方的核心主给付义务是“照付不议”,即无论实际提取量是否达到最低交易量,都须按约定标准支付价款。这本身就是一项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 卖方交货义务:卖方的核心对待给付义务是“照供不误”,即保质保量持续供应。

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第七条为例:

第7条 照付不议(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交付期内的任一合同年而言,卖方应在交付点销售并交付且买方应提取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并为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天然气付款。双方进一步约定,对于上述买方已付款但未提取的天然气,买方有权按附件三的约定进行补提。


(下载原文)

 

二、未约定补提权,是否影响照付不议条款的效力

补提权是指买方已支付照付不议款但未提取的油气,买方有权补提。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第七条约定双方进一步约定,对于上述买方已付款但未提取的天然气,买方有权按附件三的约定进行补提。附件三为《责任与补救》。

在照付不议成为合同履行条款下,卖方的照供不误当然成为合同义务。实务操作中,处于缔约优势地位的卖方提供的合同范本未约定补提权。买方照付不议对应的是卖方照供不误,卖方并非基于无偿便可获得照付不议款。基于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即使合同未约定补提权,买方有权按下列顺位主张补提:

“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法定填补”

  • 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仍无法确定——法定填补规则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三、照付不议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僵局解决机制

合同僵局是指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也不能结束。常见合同双方对峙,一方有权解除却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想要解除合同。

照付不议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但其性质仍是平等主体形成的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参照适用合同编有名合同中对类似情况的规定。情势变更解除(第533条)、合同僵局解除(第580条)属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范,照付不议合同当然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僵局解除等合同解除规则。

  • 非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解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解除依据

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可以分为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三种典型情形。金钱债务人虽无法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解除合同,金钱债务人可援用以下依据解除:

1.《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情势变更解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情势变更解除的程序:情势变更规则下的变更或解除权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发生情势变更后,受不利影响一方可能已经停止了履行,而受有利影响一方完全可能先行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若不能以反诉或抗辩方式提出,受不利影响一方将失去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机会。因此,可以以抗辩或反诉的方式提出。

综上所述,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形成的合同僵局解除机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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