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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K清”商标案看收购救济:商誉保护与供应链交割困境破局之道
作者:刘佩玲 日期:2026年04月29日

快消品、食品企业遇到经营危机时,如何实现商标与商誉的保值剥离、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是债务重组与并购交易中一件非常难评估和把握的事,究其根本,主要存在两大关键原因:

  • 一是企业债务危机下,单独出让商标易引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规风险,但若不及时处置,又会导致供应链断裂、商标商誉归零的风险;
  • 二是收购方难以精准确定商标收购对价,供应链接管更是充满不确定性,若供应链企业本身就是原商标权人的债权人,要确保终端销售渠道不断货、实现供应链平稳交割,就必须完成有效商标转让,甚至还要填补原商标权人的债务。

 

案情回顾

2024年末,云南知名饮品品牌“K清”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商标转让、使用危机。这家曾以橄榄汁产品风靡市场的企业,因债务危机被迫寻求收购救济,K清公司呈某等5位股东以自有房产抵押+“K清”系列商标质押为K清公司向银行办理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剩余未还本息达740万。此时,K清公司实际已和天某蓝公司开展商标授权合作,呈某等5位股东认为K清公司无力偿还740万银行到期贷款,且天某蓝公司无诚意出资为“K清”商标纾困,以解除房产被银行拍卖的风险,于是呈某等5位股东找到德某公司洽谈收购“K清”商标事宜,双方很快达成一致,5位股东联合说服K清公司实控人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随即德某公司就向银行支付了740余万,受让了已质押给银行的“K清”系列商标,准备投入重金接手“K清”产品供应链和销售渠道,包括电商平台。

不料,德某公司代偿银行贷款后不久,K清公司便公开公告将商标许可给天某蓝公司,导致德某公司瞬间陷入代理商与渠道商的商标信任危机。德某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要求K清公司配合履行商标转让义务,同时申请商标诉前保全却未获法院同意。短短数日后,德某公司又发现K清公司已将商标再次质押给天某蓝公司并启动办理转让、许可一系列流程。与此同时,该批商标被K清公司债权人波某公司在诉讼中予以冻结。

更为棘手的是,合议庭对德某公司的诉讼初步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审判执行协调意见”),确权诉讼标的物已被另案保全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德某公司在波某公司的执行程序中通过异议解决。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严格适用该条规定,收购方将无法通过确权诉讼确认商标权属,已接手的供应链面临断裂风险,品牌商誉恐毁于一旦,数十家经销商和供应商、代理商形成的供应链权益将遭受重大损失。再通过遥遥无期的执行异议救济就毫无意义。

代理律师充分阐述了本土品牌培育之不易,请法院考虑商标权和普通物权确权的本质差异,此时,对德某公司来说,是否在商标局转让登记流程中“拿回商标”,已非首要目标,更重要的是获得无争议的商标独占许可权,因商标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转让登记无法完成,即转为独占许可立即生效。故代理律师在此时及时提出了确认享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的备位诉请。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同意继续审理该案。法院从商标无形资产“使用”的特殊属性出发,为保护善意投资人的利益,从维护商标、商誉延续的角度,突破了“立案审判执行协调意见”第八条的程序障碍,先行判决商标转让及独占许可合同有效,为投资人维持商誉、保护品牌扫清了障碍。本案对收购商标、延续商誉、接管供应链和债务危机化解具有极高参考价值。

 

一、案件解析:商标商誉切割的紧迫性与公共利益保护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商标商誉如不及时切割,将带来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导致供应链无法顺利交割,前期研发、供应链搭建、广告投放、渠道建设等巨额投入将毁于一旦,相关方利益受损。

(一)债务危机下的快消品牌救赎

食品、饮料企业的研发、供应链、营销、线上线下、终端建设等均需要高额成本,但一旦运作得好,销售额及利润也会极速上升,但若管理、资本跟不上,极易引发品牌猝死危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如何通过合规商标转让、供应链接管实现品牌盘活,已成为当前快消品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必须要研究的一个课题。

(二)“债务代偿+商标置换”的创新交易结构

在本案中,商标转让决策最初并非K清公司决议作出,而是基于K清公司的银行债务,和5名股东的财产安全,德某公司提出了一套创新的交易方案:由其代偿K清公司欠付银行的740万元贷款本息,以此置换“K清”系列商标的所有权。

2024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

  • 德某公司代K清公司偿还某南信用社贷款本金740万元及利息(付款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
  • 代偿完成后,K清公司将13枚核心商标转让给德某公司;
  • 若转让登记暂时无法办理,德某公司享有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期限至商标有效期届满。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交易对价并非直接支付给商标权人或其控股股东,而是直接用于清偿银行债务、解除贷款银行的商标质押。这一安排有效隔离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一标二卖”引发的市场危机

然而,就在德某公司依约履行代偿义务后,事态急转直下。原来,早在2024年9月4日,K清公司已与案外人天某蓝公司签订《注册商标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以1250万元对价转让包含案涉商标在内的多项知识产权,天某蓝针对德某公司及K清公司另行提起诉讼,天某蓝公司主张其转让合同在先,但因该交易无真实有效对价,而是通过各种其他交易流水主张已支付商标转让对价的方式,最终未获法院认可。

但在本案诉讼中,K清公司在解除银行质押登记后,于2024年12月11日(德某代付银行贷款时间为12月5日)将案涉商标再次质押给天某蓝公司。加之K清公司涉及其他诉讼,案涉商标又被其他法院冻结,德某公司的商标转让登记彻底陷入僵局。

 

二、法律突破:确权诉讼遭遇保全时的程序困境与司法创新

 

本案最大法律难点,在于当确权诉讼遭遇另案保全时,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一)最高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由于案涉13枚“K清”商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德某公司要求K清公司配合办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属于确权之诉的应有之意,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但问题是:执行异议程序周期长、结果不确定,根本无法满足商标商誉的紧迫保护需求。若严格适用第八条,收购方将面临品牌危机、商誉贬损、资金无法追回的多重打击,已准备接手的供应链不敢追加投资,740万的资金通过诉讼索回更是难上加难。

(二)法院的创新突破:从商标无形资产属性出发

此时,法院并未机械适用第八条规定,而是从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特殊属性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

1. 确认合同效力与确权登记分离处理

法院认为,虽然商标转让登记因冻结而存在客观履行障碍,但《商标转让协议》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取得质权人某南信用社的同意,合法有效。

2. 先予确认独占许可使用权

基于双方约定的独占许可条款,法院判决德某公司自代偿之日(2024年12月5日)起至商标有效期满之日止,对案涉13枚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这意味着:

  • 德某公司可独家使用“K清”商标,维持供应链正常运转;
  • 原商标权人K清公司依约定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 第三方天某蓝公司的非独占授权出具在某蓝信用社的商标质押期间,未获某蓝信用社同意而无效,不得对抗德某公司的独占许可权利。

3. 转让登记留待后续执行程序解决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至于商标转让登记如何办理,当事人可待商标冻结解除后,通过后续执行程序解决。这一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另案保全的效力,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收购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三、实战指南:收购商标、延续商誉的操作建议

本案为收购商标、延续商誉、接管供应链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企业在进行类似交易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一)交易结构设计:确保资金安全与权属清晰

  • 优先采用“债务代偿+商标置换”模式:交易对价直接用于清偿原权利人的质押债务,避免资金被挪用;
  • 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确保商标解除质押后能够顺利转让,防范质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 设置双重保障机制:同时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和独占许可合同,确保在转让登记受阻时仍能独家使用商标。必要时,在签订前述协议同时,将商标局办理转让登记所需的全套手续材料提前准备好。

(二)尽职调查:全面排查权属风险

  • 查询商标权属状况:包括注册信息、质押登记、许可备案、涉诉情况、冻结状态等;
  • 排查“一标二卖”风险:调查原权利人是否存在与其他第三方的商标转让或独家经营协议;
  • 关注原权利人涉诉情况:评估商标被保全冻结的可能性,提前制定应对方案。

(三)合同条款设计:防范履约风险

  •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逾期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等;
  • 设置合同解除条件:如原权利人未配合办理转让登记,收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代偿款项及支付违约金;
  •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对收购方有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降低维权成本。

(四)供应链接管:平稳过渡的关键

  • 提前与经销商、供应商沟通:确保商标权属变更不影响既有合作关系;本案中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说服了大部分供应链企业,与德某公司合作无商标侵权风险,同时推动法院加速判决予以确认,该判决下发后各方当事人未上诉而生效,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 尽可能吸收、保留原品牌运营团队:维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品牌商誉;
  • 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增强独占许可的公示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风险预警:商标收购中的三重毁灭性风险

与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商标收购涉及品牌商誉的延续,一旦出现问题,将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本案揭示了商标收购中的三重重大风险:

(一)商誉贬损风险:品牌价值可能归零

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商誉。如果收购方无法及时取得商标使用权或所有权,供应链可能断裂,经销商可能流失,消费者信任可能崩塌。一旦品牌声誉受损,商标的市场价值将大幅贬损,甚至归零。届时,即使通过出让金偿还债务,也无法弥补品牌价值的损失。

(二)“一标二卖”风险:多重授权引发市场混乱

本案的最大教训在于:原商标权人在解除质押后,又将商标质押给第三方,导致“一标二卖”的复杂局面。如果多个主体同时使用同一商标,将引发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最终导致品牌信誉破产。收购方在交易前务必全面排查原权利人的授权历史,防范此类风险。

(三)程序空转风险:确权诉讼可能遭遇驳回

根据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协调意见第八条规定,确权诉讼遭遇另案保全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意味着收购方可能陷入“程序空转”的困境:既无法通过确权诉讼确认权属,又难以通过执行异议快速解决问题。本案的突破性裁判为此类困境提供了参考,但并非所有法院都会如此处理。收购方应当在交易前充分评估程序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方案。

 

结语

对于每一家参与商标收购、品牌并购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竞争早已不再是法律合规的附属议题,而是商业竞争的主战场。“K清”案的突破性裁判,为收购救济中的商誉保护提供了全新的司法路径。企业的战略选择,决定了它能走多快;而知识产权的护城河,将决定它能走多远。在品牌并购的浪潮中,唯有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战略高度,才能行稳致远。

目前,K清品牌已基本完成盘活,成功规避了在饮料行业白热化竞争中消亡的命运,经营状况逐步恢复至遭遇经营危机前的水平。

 

 

二是收购方难以精准确定商标收购对价,供应链接管更是充满不确定性,若供应链企业本身就是原商标权人的债权人,要确保终端销售渠道不断货、实现供应链平稳交割,就必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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