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对赌二十年困局与破局微光
2023年,某明星创业公司IPO折戟后,创始人因对赌条款背负上亿元债务,从行业新锐沦为失信被执行人;同年,某VC机构胜诉十起回购诉讼,却因创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拿到一堆法律文书——这样的“双输”案例,在股权投资领域早已不是个例。
从2012年海富案确立“公司对赌无效、股东对赌有效”的司法原则,到2019年《九民纪要》松绑公司对赌的减资路径,从2024年批量回购风波引发的行业反思,再到近年来“以股权价值为限”的折中尝试,股权对赌回购机制在我国创投行业发展的二十余年间,始终在争议中迭代。当“投早、投小、投硬、投新”成为政策导向,当高校学者创业、海归人才创业成为新风尚,传统对赌回购的制度缺陷愈发凸显:数十万创业者因对赌回购沦为“老赖”,既违背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也挫伤了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与活力。
在此背景下,一种新型机制正在悄然兴起。它以“有责回购、无责豁免”为核心,将回购责任限定于创始人主观过错,豁免正常经营风险导致的回购义务,为构建和谐创投关系提供了新的解题思路,笔者称之为“有责回购”机制。
一、传统上市对赌回购:看似双赢的制度陷阱
传统对赌回购条款的核心逻辑的是“赌上市”——约定期限内公司未能IPO,创始人须按“本金+固定回报”回购投资人股权。这一机制在创投行业发展初期,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积极层面看,对赌条款为创始人设定了明确的业绩目标,形成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投资人而言,固定回报的兜底承诺降低了决策门槛,促进了资本向创新创业领域流动。某法律服务机构数据显示,2020年间其办理的境内基金投资项目包含对赌条款的交易占比高达90%以上,成为投融资双方的“默认选项”。
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传统对赌的制度缺陷逐渐暴露,陷入“三输”困局:
- 对创始人而言,这是一场权责不对等的豪赌。融资款全额注入公司用于经营,创始人并未直接获得金钱,却要在公司经营失败时以个人财产承担回购责任,本质上违背了公司法“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
- 对投资人而言,“旱涝保收”的承诺往往沦为空谈。有了对赌条款的兜底,部分投资机构放松了投前尽调的标准,忽视了对项目真实价值的判断;在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时,容易倾向于通过诉讼仲裁要求回购,而非提供资源支持帮助公司纾困。实践中,投资人胜诉后实际执行回款率不足10%,大部分案件最终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 对目标公司而言,诉讼纠纷往往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一旦进入回购诉讼程序,公司银行账户、股权往往被冻结,银行抽贷、合作伙伴观望,原本尚有转机的经营局面彻底恶化。某创业服务平台统计显示,因对赌回购纠纷引发诉讼的公司中,80%以上在诉讼后18个月内停止经营。
- 对整个行业而言,过度严苛的对赌条款抑制了创新活力。在“投早、投小、投硬、投新”的政策导向下,早期科技型项目的技术研发风险、市场验证风险显著高于成熟项目。传统对赌条款的存在,使得许多具备技术潜力但短期盈利不确定的项目难以获得融资,也让不少有心创业者因担心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敢投身创业。
二、有责回购:创投关系的重构与进化
面对传统对赌的多重困境,“有责回购”机制应运而生。这种新型回购模式响应国家“长期资本”、“宽容资本”的政策倡议,将回购责任与创始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挂钩,实现“有责回购、无责豁免”的制度设计,正在成为国有基金、长期价值投资者的新选择。
(一)核心逻辑:权责利的精准匹配
“有责回购”的核心创新在于厘清了“主观过错”与“客观风险”的边界:
- 有责回购:仅当创始人存在严重主观过错、重大诚信问题或职业道德风险时,才需承担回购责任。这意味着回购义务的触发与公司经营结果无关,而取决于创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
- 无责豁免:对于技术迭代、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正常商业风险,以及创始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经营决策失误,即使导致公司未能上市或经营亏损,创始人也无需承担回购责任。
这种制度设计实现了三重平衡:在责任承担上,体现了“过错与责任匹配”的公平原则;在风险分配上,回归了风险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本质;在激励导向中,既约束了创始人的失信行为,又为正常经营决策提供了宽容空间,最终实现责、权、利的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适用场景:聚焦早期科技型项目
目前,“有责回购”机制已在一批早期科技型创业投资项目中得到应用,尤其是国有基金投资的项目表现最为积极。这类项目具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技术壁垒高,研发周期长,短期盈利不确定性大;二是创始人多为科研人员、行业专家,商业运营经验相对不足,但创新能力突出;三是项目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例如,某国有创投机构投资的一家半导体材料创业公司,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仅当创始人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做假账、违反竞业限制等几种主观过错情形时,才需承担回购责任;对于因技术研发失败、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导致的经营风险,创始人无需回购。该条款既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创始人能够放心投入技术研发,最终公司在三年后实现技术突破,成功获得后续融资。
另一个案例是某高校团队创办的人工智能企业,由于创始人团队缺乏商业运营经验,初期市场拓展缓慢,未能达到原计划的业绩目标。但因投资协议采用“有责回购”条款,且创始人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投资人不仅未要求回购,反而追加投资支持公司优化商业模式,最终公司实现商业闭环,投资人在下一轮融资中实现退出。
“有责回购“机制有望成为趋势,进一步被更多投资机构接受,并扩展适用到更为广泛的创投项目之中
(三)责任边界:明确“有责”的具体情形
为避免后续纠纷,“有责回购”条款需明确界定创始人需承担回购责任的具体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六大类:
- 侵占公司资产:如贪污、受贿、挪用公司资金,擅自处分公司核心资产等;
- 财务造假与违规操作:如设立账外账、虚构交易、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违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
- 违反忠实义务:如未经允许从事竞业竞争业务,利用关联关系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 违反勤勉义务:如违反全职工作承诺,擅自从事第二职业,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等;
- 信息披露造假:如在融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等;
-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变更公司主营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处置核心知识产权等。
这些情形的共同特征是:创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了对公司和投资人的诚信义务,直接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投资目的落空。
三、特别知情权:有责回购的配套保障机制
“有责回购”机制豁免了创始人因正常商业风险导致的回购责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投资人的权益保障,增加了投资人的举证成本。为补偿投资人权利,应对创始人约束降低可能带来的风险,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一套更为完善的“特别知情权”条款,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
传统的投资人知情权条款通常仅包括获取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信息,难以满足“有责回购”机制下的风险防控需求。新型“特别知情权”条款可考虑在传统权利基础上,补充以下核心内容:
(一)关联关系穿透披露
要求创始人全面披露关联人信息,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姓名、职业、任职单位等详细信息,同时明确界定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这一要求旨在防范创始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或通过亲属设立的公司从事竞业竞争业务。
例如,某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创始人需每半年更新一次关联人信息,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0万元的,必须经投资人书面同意。这一机制有效避免了创始人通过亲属控制的供应商进行虚假交易、转移公司利润的风险。
(二)财务资金动态监管
除常规财务报表外,要求公司向投资人提供月度银行流水、大额资金支出明细等信息,实现对公司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对于超过约定金额的资金支出,需提前向投资人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并防范通过虚假报销、虚构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
(三)关键决策同步机制
对于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决策,投资人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虽然最终决策权仍归属于公司治理机构,但提前同步信息能够让投资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通过沟通协商避免损害投资权益的决策出台。
(四)违规行为快速响应
明确约定,若投资人通过特别知情权发现创始人存在潜在违规风险,有权要求公司及创始人作出书面说明;对于确认的违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要求整改、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形成“发现-核实-处置”的闭环机制。
四、展望:构建长期共赢的创投新生态
“有责回购”机制的出现,不仅是对传统对赌条款的修正,更是我国创投行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它体现了三个核心转变:从“结果导向”向“行为导向”的转变,从 “零和博弈”向“共赢共生”的转变,从“短期逐利”向“长期价值”的转变。
对于投资人而言,接受“有责回购”意味着回归风险投资的本质,放弃不切实际的“旱涝保收”幻想,更加注重投前尽调的深度和投后管理的价值。通过“特别知情权”等配套机制,将风险防控的关口前移,既保障了自身权益,也倒逼投资机构提升专业能力。
对于创始人而言,“有责回购”解除了正常经营风险下的回购压力,能够更专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敢于进行长期主义的布局。同时,明确的“有责”边界也为创始人的行为设定了红线,避免因诚信问题导致企业和个人陷入危机。
对于整个创投行业而言,“有责回购”机制的推广将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让更多具备长期价值的早期科技型项目获得融资支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随着国有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的持续入场,这种强调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制度设计,可能成为构建和谐创投关系的主流选择。
当然,“有责回购”机制的完善还需要行业实践的持续探索。例如,如何精准界定“主观过错”的具体情形,如何平衡投资人“特别知情权”与公司经营自主权,如何设计更具操作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等,都需要投融资双方、法律机构、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导向下,在“投早、投小、投硬、投新”的市场需求下,“有责回购”机制正在打破传统对赌的制度困境,为创投行业注入新的活力。当创始人和投资人真正实现“同甘共苦、同舟共济”,我国创投生态将朝着更健康、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大的资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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