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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快问快答八则
日期:2026年06月04日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6年6月1日公布,并将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新规落地,业内讨论与客户咨询齐至,我们对大家可能关心的主要问题作出一轮专业回应。在此特别提醒:规则是通用的,但场景是个性的,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此前针对对外投资已经发布过若干规则,如何理解本次《规定》的突出变化?

答:的确,在《规定》之前,对外投资已有各项规定作为依据,例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11号令”)、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3号令”)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等相关部门规章。但这些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分散,属于拼盘式规则,目前发布的《规定》在不影响既有规则有效性的前提之下,以行政法规的高层级统一到同一法规框架下,为中国投资者的对外投资行为提供了系统且前瞻的行为预期。

 

2、《规定》第二条首次将“中国境内的居民个人”明确列为监管对象,作为境内居民,自然人能在境外开证券账户参与境外金融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产吗?

答: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或购置房产的行为,已经纳入《规定》的监管范围。同时,中国长期执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依然有效,即“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和证券投资”[1],换言之,境内居民个人使用境内购汇资金从事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并不是本次《规定》新增的限制。另外,提醒注意,《规定》第33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目前个人境外投资的合规体系尚在完善中,请持续关注后续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则。

 

3、2026年7月1日前已完成的境外投资是否会被追溯审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不溯及既往。《规定》文本中并未有溯及条款,且从《规定》具体条文可以看出,《规定》对既有对外投资监管规则的上位法整合,而非创设一套全新的监管体系。因此,在此之前遵照既有规则完成境外投资手续的项目,其合规性不受《规定》影响。但如果某一先前的违规行为在2026年7月1日之后仍在持续或有新行为(比如投出去之后有关的境外资产、权益的转让与处分)触发《规定》中的内容,那么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4、《规定》里提到的"境外投资"是否包括间接投资? 比如通过开曼群岛SPV进行的境外投资是否也被《规定》纳入监管?如果通过第三国子公司再投资敏感行业,是否会触发安全审查?

答:《规定》第2条对“境外投资”有明确定义,即“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因此包括了间接投资,通过境外SPV进行的境外投资也相应被《规定》纳入监管。

关于敏感行业与安全审查的关系,需要明确的是两者在监管范围上可能存在重叠,但触发逻辑不同。敏感行业的判定,主要依据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等既有规则;而且指的敏感行业是针对东道国的敏感行业,而《规定》第15条设立的安全审查,其启动的标准是判断境外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我们理解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含港澳台地区)”的“国家安全”,即该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影响了中国的国家安全,且按照既有经验,监管部门通常也会穿透审查。换言之,并非所有敏感行业投资都会触发安全审查,只有当该投资行为的性质、规模或影响达到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实质性门槛时,才会独立启动安全审查程序。

 

5、《规定》第13条规定是否进一步加强了跨境提供AI服务的监管,如果我是AI领域的投资者,我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规定》的第13条显著加强了跨境提供AI服务的监管。该条款突破了传统出口管制仅针对“货物、技术”的局限,将“服务”和“相关数据”明确纳入管制范围,并对通过跨境人员派遣、技术指导、跨境人员培训等进行变相出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

从条款来看,根据服务模式或场景,跨境提供AI服务将面临三重管制:

  • 第一重:出口管制——针对“物”的跨境流动。包括将AI模型参数、算法代码、训练数据集等直接传输至境外,或在境外部署使用境内训练的技术成果。传统出口管制主要聚焦于此,但本条将管制对象从“货物、技术”扩展至“服务、相关数据”。
  • 第二重:使用管制——针对“使用行为”的跨境延伸。即使技术/数据未物理出境,若在境外使用境内限制出口的技术处理数据(如调用境外API、使用境外算力训练境内数据),或在境内使用境外技术服务处理限制出口的数据,也可能触发管制——需要取得特定许可。
  • 第三重:人员转移管制——针对“人”作为技术转移媒介。通过派遣技术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实质转移技术知识或数据处理方法,即使未发生正式的数据/技术传输,也被视为受限行为。

AI领域的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投资标的的AI技术/数据资产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需对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穿透审查;二是投资后的跨境业务安排,包括模型部署位置、算力调用方式、数据流转路径、人员跨境流动等,避免触发“出口—使用—人员转移”三重管制;三是交易架构设计,如涉及技术或数据跨境,需同步规划出口许可申请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程序,必要时采用境内部署、联邦学习、差分隐私等技术方案实现“数据不出境、技术不转移”;四是投后合规管理,建立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人员出境审查机制,并持续关注管制清单的动态调整。

 

6、《规定》第15条将“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纳入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意味着卖掉境外资产也要经过审查?这个是新规定吗?

答:不是所有境外资产转让都需要安全审查,触发审查的关键条件是该境外投资本身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范畴。《规定》将审查范围从投资投入环节延伸至投资退出环节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制度安排,国际上类似的如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不仅审查外资收购,还可对已完成的交易进行事后审查,在特定情形下还可能要求外国投资者撤资。

 

7、《规定》第23条规定,商务部门可对东道国的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反制措施,境内投资者如何联系商务部门进行调查?

答:《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并未设定标准化门槛以启动投资壁垒调查。目前投资者可以结合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实际遇到的问题,通过商务部的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不定期提出报告,但是否启动调查,主要由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综合判断。如果投资壁垒达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程度,造成对中国的遏制或打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及配套规则进行反制。

 

8、《规定》提及一些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具体什么行为会触发法律责任?具体的处罚有哪些?这些罚则有什么特点?

答:《规定》新增了对外投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针对投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主要在以下方面:

  • 投资禁止领域:根据《规定》第27条,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履行手续:根据《规定》第27条,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手续不正当:根据《规定》第27条,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以上(1)至(3)项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 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根据《规定》第28条,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 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根据《规定》第17条和第29条,如投资者有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等行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罚则特点:部分罚则采取了双罚机制,既惩罚投资者所在机构/单位,也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罚则除了涵盖常规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限期处分项目股权或者资产之外,还增加对于违法行为人特定阶段的部分市场禁入要求,还请投资者关注。

 

 

注释: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问题解答》(2018年)。

 

备注:以上观点仅供一般化参考,不构成天元的正式法律意见。就具体的投资或者贸易交易,欢迎投资者与天元律师团队就事论事、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得出恰当的结论、采取有效的风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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